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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未达移交逃犯协议 周正毅赴港受审难度大

2007年01月30日 10:25

    资料图:周正毅。 中新社发 IC/CNSPHOTO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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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30日电 21日,上海农凯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周正毅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和行贿罪,被上海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对于逮捕后周是否可以直接移交给香港廉政公署接受香港的审判的问题,有专家表示,“目前看来难度较大,因为内地和香港没有达成移交逃犯的协议。”

  据检察日报报道,香港廉政公署的网站上可以看到,从2006年10月23日开始,周正毅因涉嫌诈骗上市公司被廉署通缉。

  对于此次上海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后,是否可以直接移交给香港廉政公署接受香港的审判呢?“目前看来难度较大,因为内地和香港没有达成移交逃犯的协议。”著名引渡问题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这样说。

  两地移交逃犯合作“无法可依”

  据黄风介绍,虽然中国内地法域已经和2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香港特区也和10多个国家签订了移交逃犯协定,但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之间一直没有签订移交逃犯的协议。黄风用“无法可依”表述目前两地移交逃犯合作方面的最大障碍。

  “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不能确保两地司法管辖权得到实际行使。就周正毅案而言,如果两地有移交逃犯的协议,他刑满释放后,上海市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把他直接移交给香港廉政公署,使香港特区司法机关能够行使自己的司法管辖权。”

  对于此次周正毅被捕,黄风和公众一样,期待两地司法机关能以此案为契机,实现密切合作,合力解决司法管辖冲突问题。

  黄风说,随着内地和香港经济活动频繁往来,无论是香港对内地司法机关的司法合作的请求,还是内地司法机关对香港的请求,都不会少,这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是内地逃犯往香港跑,有的是重大经济犯罪分子,如余振东和赖昌星,就是由香港中转到美国和加拿大的,有的把财产转移到香港或者本人隐匿在香港,把香港当成“避风塘”;第二种是香港逃犯逃匿到内地,在香港犯了罪就跑到内地躲起来;第三种是跨境犯罪,犯罪地点同时在内地和香港,如周正毅案。

  区际移交逃犯合作存在两个困难

  据了解,目前内地和香港不乏司法合作,但一般仅限于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以及一些民商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在移交逃犯合作方面并未建立相应机制。困难来自哪里,黄风分析主要有二:

  第一是内地法域和香港法域对死刑的认识不同。内地法域注重刑罚的震慑作用,对严重犯罪还保留着死刑,香港法域早已从1996年起就废除死刑,并把不对被移交人适用死刑作为移交逃犯的一个限制性条件。而负罪逃到香港去的很多内地逃犯犯下严重罪行却可能被判处死刑。

  “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中国内地法域目前特别强调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200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中已经有突破性进展,明确引进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通行的‘死刑不引渡’的条款。这对正在进行的与澳大利亚、葡萄牙等国家的引渡谈判都有很好的示范作用。”黄风说。

  第二,两地在移交逃犯的审查程序方面差异较大。内地法域接近大陆法系国家,对引渡请求一般侧重进行形式审查,只审查引渡请求及其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而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对被请求移交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要求相关证据要符合英美法要求的“表面证据”标准。

  黄风说,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的审查程序繁简不一,会使内地法域在合作中感到操作困难和待遇不平衡。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参照欧盟国家2004年实行的“欧洲逮捕令”制度,认可对方法域司法机关签发的拘捕令,无需再套用繁复的审查程序。

  最后,黄风说,要突破以上障碍,最重要的是两地对彼此法律制度要有充分的信任,在此基础上进行最大限度合作。“我们虽然分属不同法域,但同属一个主权国家。我们中任何一方的发展和秩序都影响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秩序。”

  诉讼移管是个解决问题的选择

  虽然目前内地和香港特区之间还没有达成移交逃犯的安排,但周正毅案件是否有务实的解决办法呢?

  “诉讼移管是比较可行的办法。所谓诉讼移管,就是双方都有刑事管辖权,但出于现实原因,一方可以把管辖权委托或者让度给另一方行使。”黄风说。

  黄风说,周正毅案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香港方面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上海司法机关,让上海司法机关对其在香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另一种是在周正毅接受上海司法机关调查和审判期间临时将其移交给香港廉政公署,以便特区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考虑到取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移交的时间不宜拖得太长,审查的程序不能太复杂,否则证据灭失的危险性就增大,也会影响司法效果。”

  对于两地移交逃犯的合作方式,黄风建议,建立相互认可对方合法拘捕令制度,即被请求方司法机关,旦对请求方司法机关发出的拘捕令认可后,立即在本法域执行,逃犯受到拘捕后移交给请求方,无需任何其他批准程序。在认可拘捕令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设置特定情况下的“快速程序”,即被请求移交人在实施犯罪后立即逃跑,或在拘捕令签发后立即逃跑等条件下,被请求方司法机关对请求方发出的拘捕令立即予以认可并且立即移交被拘捕人,不适用提出异议的程序。

  黄风还建议,在建立以上制度的同时,还可考虑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现行逃犯行使“紧追权”。即允许一方的执法人员在不间断地依法执行追捕任务时进入另一方的领域,以避免因追捕活动的中断而使在逃犯有可能实施销毁证据、转移物品或者重新犯罪的活动。

  “内地和香港的移交逃犯合作目前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但我相信,只要双方怀有诚意和信任,一定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黄风真诚地希望。

  据了解,多年来,两地在司法协助方面进行很多实践。早在1990年,广东省检察院就与香港廉公署在珠海对案件协查的范围、方式等问题进行磋商,后来签署了《会晤纪要》。1996年两部门又签署了第二份备忘录,进一步扩大个案协查范围。2000年,两地反贪部门对加强打击跨境职务犯罪达成四点共识和具体操作协议,目前,两地反贪部门的进一步合作使很多贪官受到追诉。“我相信,以往两地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探索和经验,无疑会为将来制定区际司法合作法规提供最好的参照物。”(林世钰)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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