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会细则性审议国安法 议员冀降三罪行刑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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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立会细则性审议国安法 议员冀降三罪行刑幅
2009年01月13日 11: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月13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12日集中分析《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第4、5条两条文,即在咨询期间外界回响较大的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两罪行。主流意见认为,有关规定不会妨碍言论自由且符合有关人权公约。

  有议员冀调低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三种罪行的刑幅下限为10年,以增加法官量刑的弹性,这与国家《刑法》同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幅下限也一致。

  二常会12日下午开会,继续细则性分析“国安法”法案。委员会主席冯志强在近3个小时会议后表示,梳理了议员在上一次会议就法案前3条条文提出的意见。主流意见认同,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这三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预备行为,要受法律的制裁。议员又认同,预备行为本身不是独立犯罪,是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的阶段,具从属性,所以法律一般不专门界定何谓预备行为。

  关于法案界定的煽动叛乱罪和窃取国家机密罪,冯志强表示,多数议员认为,首先法案严谨限定煽动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其表现于:行为人必须是公然和直接,必须在不特定的多数人面前共见共闻下,作出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是公开无所顾忌、直言不讳地鼓励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才构成煽动叛乱罪。煽动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即只有煽动叛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三种行为才治罪。

  议员认为,这一规定不妨碍澳门居民的言论自由,不致“以言入罪”,且符合在澳门生效的国际人权公约,以及《澳门基本法》第27条内容。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有应当遵循的固有边界和限制,

  关于窃取国家机密罪,除了个别议员关注“国家机密”的界定问题之外,也有议员提出,非保有国家机密义务的人向他人出卖、供给国家机密,是否违法?假如透过窃取、收买或刺探等手段取得的机密文件并非国家机密,但属于本地区机密,如何处置?有议员也建议,保有国家机密义务的公职人员违法,宜应分公职身份、官阶、职级等加重处罚。

  关于刑幅问题,冯志强表示将向特区政府代表反映意见,包括有议员认为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三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处15年至25年监禁的刑幅,给法官量刑的空间太窄,而且,刑罚“起点”比内地同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起点”还要高5年,故有意见认为“起点”应持平。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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