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改革力促和谐
本次会议做出了多项民事审判方式的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合议庭负责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题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中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也就是说,目前的这项改革,扩大了合议庭的权力,而非以往由庭长乃至院长越殂代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此前,曾经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最高法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合议庭负责制施行之后,院长的意见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判决下达之前,只有审委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考虑到目前的国情,合议庭负责制是比较合理的一项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样可以避免单个法官所受到的其他外界干扰,而是由合议庭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公正的判决本身就是对社会和谐的贡献。”
其次,最高法将重新统一裁判文书样式。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两种文书样式已经出台。
1991年《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最高法曾于次年系统公布了裁判文书的样式,业界称之为“九二文书”。但在实践中,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已经成为通病。“一个判决文书上只说依照民法通则某条判决如下,条文没有看见,道理也没有讲清楚,如何让败诉方服气?”王利明说,“考虑到民事诉讼具有对抗性质,在客观上很难做到让双方都服气,但做到胜败皆明却是起码的要求。”
肖扬在讲话中,数次提到“胜败皆明”。在此次会议之后,法官通过简繁两种文书讲明判决依据将成为强制性的规定。
第三,对民事证据规则给出了新的解释。关于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考虑到一审已经给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时间,当事人在二审中只存在提供新的证据情形。因此,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多采用在法院引导下,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认可的办法,不一定都要按照不少于原规定三十日来确定举证期限。曹建明在讲话中将其表述为“实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