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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最可贵:27年间死刑复核权下放与回收的轮回(2)
2007年02月15日 13:42 来源:综编

  负面影响引发死刑复核权回收争论

  陈光中认为,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各省掌握的死刑标准并不统一,有严有松,又比如行政领导有时会进行干预,导致司法公正和独立受到影响。陈光中指出,死刑复核权下放后,减少了一道把关程序,有时候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如郑州一男孩在与女朋友同居后,因为女方父母的坚决反对在一个月内以强奸犯丧命刑场;某青年因为喝多了在马路边撒尿就被定罪为"现行流氓罪"送往新疆改造……樊崇义教授认为,这些都和严打时期定指标、下任务有关。樊崇义说,当时有些人还是过去那种传统的做法,跟搞运动那样,好像一个警察每人每天必须得抓几个人,或者是法院判几个得有指标或任务,这还是过去搞运动的过程中的一个后遗症。

  节目中指出,严打带来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但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99条却始终明确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核准”,而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则是通过各种通知和决定来做出的。1996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到了这个时候,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同时上位法与下位法、基本法与通知和决定之间的矛盾也渐渐地凸显出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修改中,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实践中死刑复核权已经下放,那就应该将《刑诉法》1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进行修改,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核准权归属地方省高院;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死刑复核权应该全部收归最高院。陈光中回忆说,当时坚持不改的是全国人大立法部门,他们认为“严打”以及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是暂时的,不可能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规定下来,当时不改有利于在时机成熟时迅速回收。

  1996年3月17日,《刑法》《刑事诉讼法》提交修改草案,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就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也就是1997年9月26日,最高院下发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继续维持死刑核准权中央与地方分工的格局。

  嘉宾们在《社会能见度》节目中回忆起了当时发生的一些案件,在数年之后被证明是冤案错案。1994年1月20日,湖北京山市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丈夫佘祥林成为最大嫌疑人,于一审被判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荆门市中院驳回上诉。`但由于证据明显不足,1998年9月,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免于一死。11年后,张在玉突然回到村庄,当年的“铁案”成了冤案。据佘祥林回忆,当年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长达10天11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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