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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最可贵:27年间死刑复核权下放与回收的轮回(3)
2007年02月15日 13:42 来源:综编

  与佘祥林相比,聂树斌就没那么幸运了。1994年夏天,河北石家庄一名38岁的康姓女子在一片玉米地里被奸杀,警方根据案发地一辆兰色山地车认定了21岁的聂树斌就是此案的主凶。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文章这样报道了案件的审理过程: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1995年4月,聂树斌以强奸罪被执行死刑。10年之后,一位名叫王书金的嫌疑人在河南对当年的强奸罪行供认不讳。

  类似的还有1992年河南的胥敬祥案,1998年云南的杜培武案,冤案先后在21纪初期真相大白,从反面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死刑复核问题的高度关注,复核权回收变的日益迫切。2002年,陕西发生令司法界哗然的董伟案。在一次到舞厅的玩耍中,董伟因过激杀人一审被判死刑。在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直接奔至最高院,要求对董伟进行死刑复核。就在董伟被执行枪决的前四分钟,最高院刑庭的电话救下了董伟的命。但133天之后,董伟还是在陕西省高院的复核下,被判处死刑。董伟最终伏法。但“枪下留人”的发生让司法界直面死刑复核的下放问题,并成为复核权回收的直接推动力。

  构建和谐社会 死刑复核权最终回归最高法院

  2002年,中共十六大召开,首次提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院就是其中最主要的改革内容之一。陈光中认为,死刑复核权回收的条件在这一时期成熟了,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死刑案件数量过多甚至错杀冤杀的情况显然对促进和谐社会不利。二是国际潮流下的大背景,全球的总趋势是鼓励废除死刑,而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也只能用于个别罪大恶极、十恶不赦、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国际形势要求中国严格控制死刑。

  2004年,最高院开始了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准备工作,最高院刑庭由原来的2个增设至5个,全国600多位中高级法院院长、庭长参加了培训,并招聘了一批法学专业毕业生,为死刑复核权回收做好物质上的准备工作。除此之外,最高院开始在各地宣传少杀慎杀的观念。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收归至最高人民法院所有。要求复核过程中要听取律师的辩护,对犯人进行面审。但目前,这些都还仅限于原则上的规定,相关细则尚未出台。

  在回顾了死刑复核权整个下放和回收的过程后,《社会能见度》节目也提出良好的希望与祝福:每一次司法实践都能够真正做到对生命对人权的尊重和慎重,毕竟天地之间人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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