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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物权法草案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007年03月08日 22: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三月八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代表们专心听取王兆国副委员长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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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三月八日电 八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草案的始终。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符合中国宪法的规定,全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连宁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

  新华社报道称,物权法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三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必须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群众也提出了这一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制定物权法,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中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法。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根据这些意见,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增加了有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等,以维护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发展;明确了私人所有权的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鼓励、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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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网站:2007中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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