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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电视、互联网直播庭审须经高级法院批准
2007年06月14日 23: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审直播、转播予以规范。根据这个司法文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10家电影制片厂诉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一案,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尝试庭审直播。

  除庭审直播外,公开裁判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公开工作的一个重点。从2000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在14日公布的司法文书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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