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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表态主体太多 剖析中国追捕外逃贪官三误区
2007年06月20日 10:16 来源:综编

  中新网6月20日电 本周的《瞭望》新闻周刊撰文剖析追捕外逃贪官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在追逃赖昌星、高山等外逃犯罪案件上,中国在打击外逃犯罪嫌疑人时,出现了三个因不熟悉国外司法体系而引起误会,造成被动的现象。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指出,这三个现象是:

  一是对外表态的主体太多,有很大随意性。比如关于赖昌星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至少有4个部门在不同场合进行表态。而按照加拿大法律规定,只有检察官有资格对此进行表态。如果中国表态的角色不合适,实际效果上会造成对方的不信任感。

  二是过多依赖国际刑警组织。现在中国通常做法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外逃,立即启动红色通缉令,发往国际刑警组织,把很大精力放在期待协助上。实际上,国际刑警组织是非官方组织,在一些国家,警察的权力十分有限,因此与犯罪嫌疑人逃往国的司法部门合作才是最有效的办法。

  三是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引渡犯罪嫌疑人,中方有义务提供详实的证据,而且证据的取得必须严密。但现在相关部门不太注意证据搜集,草率提供证据,而一些与中国开展合作的国家十分强调证据的正当性、严密性,这一反差对中方追逃贪官十分不利。有些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中国有关部门不当提供证据,引起对方对中方的不信任而中断遣返工作。

  除上述具体做法的不足外,中国的国际司法协作平台也还没有完全到位。具体也有三个方面的表现:

    现有条约框架覆盖面不广。比如引渡条约,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的27个国家中大部分属于周边国家,中国与贪官外逃较为集中的美国、加拿大还处在开展谈判阶段,有待于更大的工作力度和开展更广泛的谈判。

  对已经加入的条约、公约,协作机制方面的运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比如2005年年底在中国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需要相关部门熟悉程序,加大协调力度,建立联合追逃机制。同时,公约的利用也要有针对性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间没有引渡条约,但可以利用反腐败公约,而在加拿大就不行。

  此外,对国外法律的掌握和利用还不够娴熟。当前一些职能部门,对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的法律研究不多,在不了解对方法律的情况下,难以开展类似引渡外逃贪官的司法协作。(郭奔胜 傅丕毅)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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