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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释法促使反腐底线下沉
2007年07月10日 09: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十种新类型的受贿行为进行了明确定性。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入法”,不仅有利于受贿案件的侦查与审理,同时,也有助于统一整个社会对于腐败行为的正确认识,为打击商业贿赂、清除腐败行为提供了更为犀利的法律武器,也为肃清吏治打下了更为坚实的民意基础。

  在两高的“意见”出台之前,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一重要的纪律性文件被舆论称之为“八项禁令”。从内容看,中共中央纪委的“八项禁令”与两高的司法解释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它们都尽可能周全地描述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式贪贿行为,如众所周知的收受干股、期权腐败、合作投资、虚领薪酬、赌博行贿等,把它们列入应受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的范围。与此同时,本着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它们又都保持了克制的精神,对于存在争议的行为暂不定性,也不追求对受贿形式的“穷举”。“规定”与“意见”的先后出台,完成了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从而确保在法治的框架下,对不断花样翻新的腐败行为进行精确而有力的打击。不难预料,这一套组合拳的出击,将把我国的反腐事业推进到一个新的境界。

  “规定”与“意见”的可贵之处,在于将反腐的底线不断下沉,避免了人们始终担心的雨过地皮湿的问题。

  最近一些年来,随着舆论和司法对于贪贿行为的不断挤压,腐败也由过去的明目张胆向着更为隐蔽的方式转变,显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由公然收受财物向不明确收受转变,二是由短期效益向远期收益转变,三是从腐败者个人受益向特定关系人受益转变。腐败行为还通过乔装打扮,把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掩饰为娱乐、馈赠等其他民事关系。在这样的情势下,如果法律和纪律不能保持步步紧逼,就会让少数自以为聪明的腐败分子钻了空子,甚至形成选择性执法的局面,其最终后果是,人们都看到了腐败的发生,但人们都以为类似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宽纵,这对良好政治风气的形成无疑是极为不利的。而两高“意见”的出台,极大压缩了贪贿行为在司法认定上的模糊空间,把目前能够看到的大部分权钱交易都明确列为打击对象,澄清了人们对于腐败行为的认知。从此,腐败不再仅仅是官员收受巨额钱财的代名词,腐败是一切权钱交易的行为,只要其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本质不变,那就是腐败。

  反腐底线的下沉还体现于“特定关系人”这个法律术语的创造性运用。从一些腐败案例看,权钱交易并不总是在官员和请托人之间完成,官员的近亲、情人和其他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往往充当着影子官员或腐败掮客的角色,代为完成利益交换。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这些人员统一称之为“特定关系人”,把他们获得不正当利益也定性为受贿,这就让腐败的移形换位大法再也无用武之地。“特定关系人”的司法定性,将促使国家工作人员管住身边人,也有利于扭转“走关系”的不良社会风气。

  当然,更值得期待的是,反腐底线的不断下沉,会导致一个必然的逻辑结果,那就是整个社会包括政治、法律和文化都形成一种对于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氛围。凡是权钱交易都无疑是贪贿,凡是贪贿都应受到法纪的处分。如果这样的社会空气得以形成,反腐就能在更为深入和宽阔的空间上展开,群体性腐败和地域性腐败也就不再会轻易出现。那时,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将拥有更为乐观的政治生态基础,我们的社会也会拥有真正的和谐。(文/蔡方华)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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