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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乱作为”成吏治软功 须推行过错追究制度
2007年07月27日 11:06 来源:综编

  中新网7月27日电 《人民论坛》刊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德瑞的文章指出,鉴于官员职务行为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必须大力推行领导职务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说,近几年,从上到下,严查猛治“乱作为”,一批“乱作为”者不但纷纷落马,而且受到制裁,“乱作为”现象得到初步遏制,人们对“乱作为”的危害之大和影响之坏有目共睹,深恶痛绝。

  文章认为,惩治“乱作为”容易,根治“不作为”要难,关键是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有的虽然也定了许多个奖罚规定,若干条考核办法,但都是“软功”,甚至成为“纸上谈兵”,最后打“和牌”,皆大欢喜。因此,必须推行官员职务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从行为前的“自我控制”、行为中的“监督控制”和行为后的“惩罚矫正”入手,规范官员的职务行为。

  行为前进行公仆意识与法治理念教育,让官员实现“自我控制”。通过公仆意识教育,使官员明白,无论自己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通过法治理念教育,使官员明白,从人治到法治的超越,是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重大结晶。所以,法律在治理社会活动中,在规范人们行为中具有至上性与首选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服从法律。

  行为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实现职务行为进行中的“监督控制”。中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一整套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当下,亟待解决的是“有法必依”的问题。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与信仰;根据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还要尊重国际条约的规定;摆正党和国家的关系,把宪法规定的本应由人大做的事让人大自己去做,使党的决定由按法定程序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任职的党员通过自己的法定职责加以贯彻。

  总之,官员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千万不能重演那些事先拍脑袋事后补程序的怪事。

  文章说,鉴于官员职务行为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现象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必须大力推行领导职务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只有这样,官员的职务行为才能趋于规范,建立责任政府的目标才不至于成为空话。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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