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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真的合法化了吗?
2007年08月15日 10:49 来源:检察日报


   资料图:即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要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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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敢说,这两天我国餐饮业迎来了过年一样的心情,因为它们终于为多年来争议不断的“开瓶费”找到了合法的理由。据称,由商务部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被普遍解读为“只要餐馆予以明示,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向顾客收取开瓶费了”,为此,餐饮业欢呼不已(8月11日《广州日报》)。

  然而,笔者却要郑重提醒,包括媒体和餐饮业在内的相关各方完全误解、误读了这部行业规范,餐饮协会及各个餐饮单位高兴得太早了。其实,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并不能成为开瓶费合法化的基本依据,无法为开瓶费提供法律支持。

  笔者认真查阅了这部行业规范的原文。这部规范并没有像媒体所称的那样,“明文规定”了“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而是在“规章制度”一节中,要求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这就是被媒体和餐饮业普遍认为“默许”开瓶费合法化的那个原始条文。

  那么,关键问题是,上述规范能否推导出“开瓶费合法”的结论呢?笔者认为,是绝对不能的。首先,这部餐饮业的经营规范实质上是一个行业标准,换句话说,就是从事餐饮营业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标准,如果不达到这个要求和标准,就不能从事餐饮经营。因此,这个标准主要规范餐饮企业的基本要求,如证照齐全、人员合格、场地设施设备达标、规章制度健全、卫生安全符合要求等方面,只要这些方面都符合要求了、实现达标了,就意味着餐饮企业合格了,可以开张营业了。至于这家企业是否收取开瓶费以及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并不是这部行业经营规范所能承担的任务,也不是它应当调整的对象。它只解决收费的形式问题,而不解决收费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

  事实上,从这部规范的具体规定来看,它也只要求餐饮企业将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进行明示,明码标价,而没有采用列举的方式把餐饮企业有权收费的项目范围和名称列举出来,因为这是不需要由它来进行规范的,甚至也是它无权规范的事项。其实道理很简单。正如许多场合我们都要求经营者予以明示一样,明示是一回事,但明示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则是另一回事。比如,价格法要求商家对任何商品都要明码标价,但商家标明的价格是否存在暴利和欺诈,则由其他的条款或法规来进行认定。所以,你不能认为法律要求商家明示的事项,只要按要求明示了,就说明这一事项合法了。就拿餐馆来说,某餐馆经营国家保护动物,你能说餐馆明码标价了,它的行为就合法了吗?同理,开瓶费即使明示了,也并不意味着它就合理合法了。

  总之,依据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决不能得出“开瓶费合法化”的结论,餐饮业把它作为收取开瓶费的“尚方宝剑”是对这部行业规范的误解误读,是认错了对象。因此,要判断开瓶费是否合法,仍需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看它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者:李克杰)

 
编辑:唐伟杰】
:::相 关 报 道:::
·担心被消费者抛弃 深圳八成酒店不敢要开瓶费
·餐馆明示开瓶费只是要约 消费者可以不接受
·商务部制定规范:开瓶费应在收费项目中明示
·专家:明示开瓶费等于承认收费合理 这很不合适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12月实施 收开瓶费须明示
·餐厅开瓶费输了官司 “潜规则”坚持不“退场”
·“开瓶费之争”本不该法院来管
·北京开瓶费案酒楼终审败诉 当事酒楼称仍将收取
·北京开瓶费之争仍尘埃未定 判决未涉收费合法性
·京城开瓶费案终审宣判 餐厅因未明示收费败诉
·开瓶费变身为洗杯费 贵州商家变相抵制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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