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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强调:提高政府透明度要避免"关键信息缺失"

2008年03月02日 16: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2007年8月5日,读者在湖北宜昌新华书店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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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2日电 中国将于5月1日实施信息公开条例,这个条例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瞭望》新闻周刊的文章指出,各级各地政府,都应在这个原则指导下,以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为契机,全面准确地公开企业、群众需求的各类政务信息,避免“关键信息缺失”、信息公开“大而化之”的情况出现。

  文章说,信息公开是监督的基础。当前,政府公开信息,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推进政务公开取得的明显的进步面前,各级政府应在更广泛的领域,采取更为普遍配套的措施,创造更充分的条件,让群众更有效地监督政府。

  该刊强调,要推动基础信息最大范围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动态化,推动政务公开配套化。

  文章说,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方便群众更好监督政府的基础制度。在最大程度公开信息的基础上,还要结合中共十七大精神,用好现有各种监督制度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群众监督政府的实效:

  首先,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具体地讲,针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励、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督,要逐渐规范化、制度化,并结合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有步骤地向群众公开。同时,针对关键岗位、重要权力,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其次,加强制度建设,保证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十七大报告提出,“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对这一意见的落实,各个国家机关应加紧制度化、规范化,使群众监督在立法、执法及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

  第三,依法为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创造条件,使这些制度资源更好地为群众监督政府所用。如各级政府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供翔实完备的预算草案供人大代表审议;各级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进行广泛地政治协商,等等。

  再有,在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中,始终将方便群众更好地监督政府,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以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一原则,得到彻底忠实地坚持与贯彻。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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