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评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 称应实施严格问责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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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评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 称应实施严格问责制
2009年01月13日 09:0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2009年新年第一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55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填写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如期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根据阿勒泰地区《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财产申报分公开和秘密申报两种。公开的内容有四项: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历年来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全部劳务所得;申报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申报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贵重礼品情况。秘密申报内容如股票、证券收入,因涉及隐私由纪检部门掌握。

  有人把阿勒泰地区公示干部财产喻为一份“最好的新年礼物”,但也有人对这一制度设计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北师大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柏维春对阿勒泰事件进行把脉,并提出构建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理想范本。

  记者:阿勒泰在全国率先公示干部财产,有人概括说,这是反腐倡廉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形式上的一小步,理念上的一大步”。您如何评价?

  柏维春:必须肯定这种做法的积极意义。首先,公布公共官员的财产有利于社会对公共组织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其次,关于公职人员收入申报的制度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出台并实施,阿勒泰做法的突出特点在于,财产公开而不仅仅是收入公开;财产公示而不仅仅是财产申报;涉及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而不仅仅是公职人员本人。第三,这种做法的象征意义和示范作用远大于它在局部(阿勒泰)取得的实际效果。正是从上述角度看,阿勒泰地区的这一举动,可以称做“破冰之举”。

  记者:公众对此事件也有一些善意的批评。比如,阿勒泰地区干部财产申报分为“公开”和“秘密”两部分,有个别干部财产申报填写了第三项内容,而第四项内容则全为“无”,公众最想了解的“灰色收人”部分并未“晒”到网上。

  柏维春:在我国,目前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相关高位阶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还没有出台,加之金融领域的实名制及相关的信用制度还不健全,因此,阿勒泰地区的处级干部财产申报分为公开和秘密两个部分也在情理之中。解决“半公开、半秘密”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在高位阶法律和关键性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上下工夫。

  记者:就目前来看,阿勒泰从干部财产“申报”到“公示”,似乎还未囊括干部财产“阳光化”的完整过程,大家都在期待下一步“监督”和“问责”的进展。您认为一个切实有效的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应包含哪些要素?

  柏维春:首先,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内容种类、方式程序、受理的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申报监督、违法后果处理等事宜作出严密规定,以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宜有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另外,制定配套法规制度,特别是要重视法律与关键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建立完善,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受到上下左右、内外结合的全方位规定和约束。

  记者:那么,如何确保干部财产申报从立法到制度的无缝衔接?

  柏维春:从内容上看,关键是要解决几个核心问题:一是申报的内容和种类的全含性。只要是与国家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财产,都应该纳入到申报的范围,同时,对职务级别相同但岗位工作性质不同的财产内容和种类,也应该有明确的梳理和具体规定。二是把有利于社会监督作为立法与建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三是严格实施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问责制度。(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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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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