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较高声誉商标不能轻率撤销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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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有较高声誉商标不能轻率撤销
2009年01月13日 16:5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商标确权授权案件的审判中,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近日结束的知识产权审判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论坛上,与会代表这样表示。

  “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更加彰显了自主创新、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审判对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抓住机遇,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可以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说,对此类案件要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要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借用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此类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

  孔祥俊指出,在商标权案件中,要高度重视推动自主品牌的形成,正确把握商标的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对于对外依存度较高地区的“定牌加工”等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既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又要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在专利案件审理中,应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产业发展水平和技术发展现状,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孔祥俊表示,要完善专利权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记者袁定波)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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