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初稿)》公开征求意见(2)——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初稿)》公开征求意见(2)
2009年07月06日 15: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二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旅游者使用旅游产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使用的旅游产品或接受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 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旅游产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完整安全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者使用旅游产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享有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以及旅游者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应选择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产品或服务,应就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询问的有关个人健康信息做出如实告知,不能故意隐瞒。

  第十条 旅游者应积极投保个人旅行保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主动获取权威机构发布的安全预警信息,了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危害,掌握旅游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旅游者应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遵守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安全规定及安全警示,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尽必要注意义务,配合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旅游者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报警求助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或政府派出机构报告。旅游者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救助和善后处置,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及旅游社团组织的义务

  第十四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旅游者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和旅游者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合法经营,经营的项目、提供的设施设备需取得合法安全资质,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应建立旅游者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保证安全保障的资金投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旅游者安全。。

  旅行社应对旅游产品所涉及的吃、住、行、游、购、娱等环节进行安全评价,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并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组织出境游的,应为旅游者配备用目的地官方语言书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组织旅游者参加高风险旅游项目和组织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旅游时,应具备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能力,制定完善保障措施。

  旅游景区应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设施和服务,根据景区容量合理控制旅游者接待数量,在高峰期设立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在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加强安全警示等防范措施,增强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得开放无安全保障的区域和设施。

  旅游住宿企业、旅游餐饮、旅游娱乐和旅游购物等场所等应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设施和服务,依法加强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刑事治安案件、反恐、防爆等安全措施;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定期监测、保养和维修各种设施设备,保证其安全运转;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不得遮挡、覆盖。

  旅游景区、住宿企业、购物娱乐场所等在规划设计阶段应进行安全论证。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旅游车船企业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运输工具,加强车船检查、保养、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应选用符合资质、熟悉路况、经验丰富的驾驶及服务人员,严禁疲劳驾驶和超速、超载驾驶,依法安全运营。

  经营漂流、热气球、滑翔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的,其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具备法定检验机构的安全准用证件,开业前进行安全认证后方可运营。

  第十六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信息披露制度。对其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向旅游者作出及时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建档、评估和监测,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防止危害发生,对暂时不能排除的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员制度。,对暂时不能排除的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填报涉及旅游者安全保障的信息。

  第十七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对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准备。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和从业人员应关注权威机构发布的安全预警信息,了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现场有关人员或本单位救援队伍应立即采取措施营救受害旅游者,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事发地有关部门报警求助。现场有关人员应依法履行报告职责。

  涉事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事发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发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向我国驻事发国(地区)的使领馆或政府派出机构报告。

  涉事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接受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努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涉事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配合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总结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因旅游接待环节的相关问题引发的以旅游者为主体的社会安全事件,涉事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涉事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应及时向事发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投保法定保险,积极投保公共责任保险,提醒旅游者投保个人旅行保险。旅行社应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及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对旅游者的安全及应急知识宣传。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对旅游者进行必要培训。

  第二十一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对旅游者提出的有关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和防范措施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应当听取旅游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安全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旅游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对会员单位的旅游者安全保障工作提出要求,积极引导成员单位提高旅游者安全保障工作水平,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按照制定和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复核。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组织开展成员单位从业人员的旅游安全及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一线从业人员应主动向旅游者进行安全风险提示,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做出及时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救助旅游者并向本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编辑:吴歆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