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及善后处置机制。
当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有关县级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我驻外使领馆或政府派出机构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同相关部门,协调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救援机构等参与对旅游者的救助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二)指导涉事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做好旅游者的救助和旅游突发事件善后处置;
(三)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旅游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四)视情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涉事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积极协调解决旅游者与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内的,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旅游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120日内提交涉及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之日起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国务院。
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者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旅游者安全保障职责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通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
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对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所在地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处罚,达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已授牌的,由授牌机构予以降级或摘牌处理,正在申请授牌的停止授牌。
旅游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地及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1990年2月20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月22日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1998年4月7日发布的《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及对社会的危害、威胁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旅游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一项或多项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总称,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住宿企业、餐饮企业、购物场所、娱乐场所、旅游车船企业、旅游集散中心、咨询中心、旅游网络服务商、旅游预订机构、旅游俱乐部等。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