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初稿)》公开征求意见(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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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初稿)》公开征求意见(3)
2009年07月06日 15: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四章 旅游部门对旅游者安全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在旅游者安全保障工作中履行服务、协调和监管职责。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旅游应急及善后处置制度。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安全救助。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接受旅游者的安全咨询、信息查询,受理旅游者的安全投诉。组织开展面向旅游者的旅游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指导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开展从业人员的旅游安全及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工作。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针对旅游者的安全宣传与教育,鼓励旅游院校等科研机构开展旅游安全理论研究。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引导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共同做好旅游者安全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负责旅游安全政策、规范和标准的拟定、宣贯及监督实施。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安全监管。通过标准化手段引导相关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高旅游者安全保障工作水平,按照制定和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复核。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者安全保障机构,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国际间的协作,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旅游者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需要适时修订。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和不同范围的应急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推动旅游保险保障体系的建立,加强与专业救援机构及志愿者救援队伍的合作。

  第三十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所辖区域内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等报送的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推动相关部门依法披露可能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及时汇总分析各类旅游安全风险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将评估结果及建议立即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至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旅游者安全保障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依据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的评估,向旅游者发布前往目的地旅游的安全预警信息。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应向公众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旅游预警信息,分别表示:

  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黄色旅游预警--建议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蓝色旅游预警--建议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旅游目的地的旅游安全状况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视情发布、调整、解除针对所辖区域的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视情发布、调整、解除区域性、全国性和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各地应及时转发。

  第三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和备案制度。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等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或涉事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在依法履行事故报告职责的同时,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报告或备案: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备案至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一般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备案至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国外的,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团队发生突发事件的,需同时抄送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逐级上报旅游突发事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或涉事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上述报告程序的同时,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上报国务院,通报相关部门。旅游突发事件涉及海外旅游者的,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旅游突发事件每级备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旅游突发事件首次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涉事的旅游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后,除首次报告外,应及时续报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包括游客伤亡情况及身份;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原因分析;游客及家属的诉求;公众和媒体的反应;需要请示和支持的事项等。

  报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对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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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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