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环境污染者(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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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环境污染者(3)
2009年08月19日 01:58 来源:央视《新闻1+1》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相关的案件却在定罪量刑时差距悬殊,这在近期一系列广受关注的案件中屡见不鲜。

  字幕显示:

  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

  王卫斌,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致6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解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云南何鹏,原为昆明某大学的学生,2001年3月2日晚上,何鹏在多家银行的七台取款机上反复取款200多次,一共取出了429700元,案发后,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何鹏无期徒刑。

  白岩松:如与民意产生强烈冲突,司法本身需改革

  主持人:

  刚才你也说到了,这些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加,这就导致类似性质的环保事件有不一样的认识。除了这个之外,你觉得民意在这里面对于罪名的转换有没有起到作用?

  白岩松:

  当然如果回过头来看,十几年前,我们很多的案件虽然跟现在发生的案件是类似的,但是民众的容忍度现在远远低于过去,在过去也没有这么恶性,或者如此频繁,因此导致大家民意的沸腾明显增量。今天我也特别注意到,盐城宣判之后,迅速地就有了很多网友的留言。在网友的留言之中你会发现,相当多的人都赞成这样的新罪名,因为这样判得更重了,另外还有很多人说,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引用的是醉驾时引的罪名。

  刚才这几个案例里面都有一些新时期的挑战,像许霆虽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但是当时相当大的一个争论点是,当初制定法律的时候说是盗窃金融机构,但是现在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还有,过去像环境污染的时候,那个时候容忍度、大家的主观故意性跟现在是不是有区别,现在给人们的生活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是不是更大?所以大家的容忍度是明显降低了,因此社会对这样案情的关注也极大。

  所以法律在面临一个很重要的挑战,我是继续用原来的罪名去宣判,但是可能引起社会相当多的不满,甚至起不到相关的警示作用,还是我启用新的法条,加重处罚,既满足了很多民众这样的意愿,更重要的是,也对类似的案件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但是潜在的一个威胁就是,民意是不是司法做出修改的一个重要压力或者推动力?

  主持人:

  你还记得咱们前一段时间关注四川小伙子在酒后驾车之后撞死了人,当时我们连线了一位专家,他当时说了一句话,“对这样一种情况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也就是突出了民意在这个判决中的一种推动作用。但是问题是,司法应当保持独立,它应当和民意保持一定距离。但是民意有的时候的确是反映了一种社会的需求,时代变迁的需求,怎么来平衡?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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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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