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环境污染者(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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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环境污染者(4)
2009年08月19日 01:58 来源:央视《新闻1+1》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白岩松:

  社会的包容度是不同的,我先举一个细节,就是你刚才短片里也谈到了成都的醉驾,肇事逃逸,非常非常恶劣,最后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刑。但是今天发生了一个很有一点戏剧性的变化,原定今天要二审,但是推迟了。相关的报道也看到,在庭外调解过程中,被害者的家属也接受了赔款,虽然他还差十几万块钱,但是接受他延期去赔付。也有很多人在分析,第二审的推迟究竟是什么原因,会不会第二审再出台的时候,虽然可能依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还会不会判死刑,所以你也能看到它的为难之处。

  主持人:

  有一种专家的观点,民意应当更多的作用在立法层面,而不是推动司法层面。

  白岩松:

  我觉得一个问题要分两个方面看,我们有的时候是,直接说民意不应该给司法带来直接的影响,这是对的。但是另一方面从司法界的改革来说,是不是也要考虑,为什么民意现在跟过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接受的程度变得更高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是否本身需要改革和推进?

  主持人:

  您现在收看的是正在直播的《新闻1+1》,我们的节目稍候继续。

  新闻:广东加快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主持人: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有发生,所以广东省最近也做出了尝试,比如说广东高院近期加快了建立完善案例指导的制度,我们来了解一下。

  解说:

  本周一,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指导性案例代表了上级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对具体案件的态度,对辖区内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性。那么什么样的案例可以纳入指导性案例?

  通过记者了解,除了省法院发布的案例外,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可以积极向省法院选送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由省法院审核后统一发布,由此形成全省联动、层次分明的案例指导体系。

  事实上,我国法律一直是以文字为准,并没有以案例为依据的规定,而广东省较早前已经尝试在一定法律范围内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今年3月24日,广东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这项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院或省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广东高院的“破冰之举”,有专家曾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从善如流,顺应民意”。

  此次广东将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突破了民商法的范围,所发布的案例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关系复杂,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此同时,为了让律师和社会公众也能够了解指导性案例,广东省法院还要求,有条件的中级法院要扩大案例发布范围,除涉及庭审秘密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发布。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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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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