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环境污染者(5)——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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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环境污染者(5)
2009年08月19日 01:58 来源:央视《新闻1+1》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广东省高院:案例指导有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

  主持人:

  岩松,你看,广东省高院叫“案例指导”,你怎么看“指导”这两个字?

  白岩松:

  首先一点,这不是广东省高院的独家发明,因为在2002年之后,全国很多法院就尝试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尤其在2005年的时候我们注意到,最高院其实也下发了相关的内容,特别强调的是,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写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的纲要。这个看似很专,其实说简单了,我们中国使用的是大陆的法系,它是制定完相关法律的条文,大家去执行。有它的好处,但是也有它的一些弱点,当时代的发展、案件的发展跟不上要求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真空,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因此指导性的案例本身也是一种对大陆法系有意的补充,我觉得是探索。

  但是另一方面有人说了,美国的法律系统,陪审团不同的案件都会有一个更加准确的处理,它也有它的漏洞,比如辛普森的案件不也是在美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吗?

  主持人:

  针对广东省高院的做法,接下来我们就连线广东省高院的新闻发言人戴佛明先生,戴先生,您好。

  戴佛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你好。

  主持人:

  出台这么一种制度,当时的考虑是什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戴佛明:

  我想主要有三个:第一,最高法院在“二五”、“三五”改革纲要里面都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二,也是法制自身的要求。打个比方说,是橘子就应该有橘子的味道,对于司法来说,我们认为类似情况就应当得到类似的裁判结果,这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对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制的精髓所在。而在现实司法实践当中,也确实存在人民群众所说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有损于法律和司法的尊严,不利于树立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这是从法制自身的要求考虑,我们要建立这么一种指导制度。

  第三,这也是广东司法实践的一种现实的需求。广东是改革开放现行地区,新类型的、复杂疑难的案件是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的情况相对会更多一些,因此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来更好指导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

  司法体制改革要勇于突破条条框框

  主持人:

  谢谢戴先生。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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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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