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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一轮“吏治”亮点

2006年09月04日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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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胡温等领导人推动了中共新一轮的干部制度改革,以图革新吏治。其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在8月初印发了五个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这些文件对干部的任期、轮换、回避、诫勉、述职述廉的作了具体规定。中共组织部长称之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又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海外一评论员则称之为“中共政改新进展”。

  平心而论,这五个文件,规范和改革了中共干部人事制度、推进中国政治的制度化。其中一些规定,总结了中共和中国历史上吏治的成果。文件还针对各级人事任命的实际问题,做了一系列务实可行的规定。其中,改革有以下一些亮点: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最多连任一次,最长不过10年;在同一级职位上任职累计不能超过15年。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干部轮换的对象、范围、方式、组织实施、工作纪律、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规定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领导干部,必须交流——县级以上党政、纪检、监察、组织、法院、检察、公安部门的正职干部,以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干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血亲、经商、出生地三方面的任职回避。具体是:一、有夫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双方,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得在一方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企业或民办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该企业或者其行业监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三、另外,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对了解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通过直接谈话或书面询问的形式,作进一步的了解和提醒。这是中共对已陷入腐败和明显错误漩涡边缘的干部抛出的一种救生圈,力图挽救经过中共多年精心培育和尚有挽救希望的干部。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报告自己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上述吏治新规,总结了中共建国以来经历过57年多次政治接班与政治运动的风波和灾难性的教训,吸取了中国历代吏治的成功经验。任期的限制,既从制度上彻底消除终身制,也杜绝了各级党政第一把手恋权不退、任期超逾10年的情况。这从客观上有利于年轻干部的上升。另一方面,官吏的轮换和回避,中国古代隋唐后便普遍实行。目的是防止任人唯亲、地方势力的过度膨胀、家族利益输送和相互勾结。

  干部述职述廉,中共近年来已广泛推行。胡锦涛在2003年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还开了中共最高领导人向中央委员会进行述职报告的先例。此举获得了中央委员的好评,推进了中共的党内民主监督。

  另外,这些规定并没有改变各级干部任命中,各级最高领导人与组织和人事部门权力仍过于集中,庸人一路升迁和买官卖官的陋习便有生存的空间。要改变该状况,人事干部任用需民主化、公开化、专业化。

  (摘自新加坡《联合早报》,有删节;作者:赖洪毅)

 
编辑:魏恒】
:::相 关 报 道:::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全文)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5年 任期内保持稳定(全文)
·外报评论:监督法保障民主执政 中国落实宪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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