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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窃"趋职业化 "虚拟财产"法律如何保护?
2007年04月10日 04:26 来源:人民日报

  新闻背景:伴随着网络游戏发展而出现的“虚拟财产”,一般指出现在网络游戏中的、有别于有形财产的一种“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积分、Q币、装备等。由于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按照不同比例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等财产,这些“虚拟财产”常被公开或私下买卖,并引来网络“窃贼”关注。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定性仍无明确规定。

  去年底,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迄今为止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盗窃团伙,该团伙自2005年5月以来,入侵了8000多个商业网站以及3000多个地方政府网站,共盗取QQ号码、游戏账号300多万个,涉案金额百万元,非法获利70多万元,其中最多一天盗号30多万个。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日益猖獗,“虚拟财产”的保护引来多方关注。

  “网络盗窃”日趋职业化、产业化

  “高峰时期,腾讯公司每天能收到约10万人次的申诉资料,反映QQ号码被盗。”3月17日至18日,以“网络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为主题的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来自全国的100多位专家学者、业内人士把关注重点放在了“网络犯罪”以及与之相关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腾讯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行政官陈一丹在研讨会上表示,QQ号码被盗问题,现在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

  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盗窃”不仅发案越来越频繁,盗窃行为也日趋职业化、产业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曾经对媒体说,目前“制造计算机病毒、传播计算机病毒、盗取网络账号、网上销赃,这四个环节已经构成了社会公认的盗号产业链!”

  “名不正言不顺”,“虚拟财产”保护无力

  “‘网络盗窃’不断加剧和复杂化,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陈一丹认为,“网络盗窃”既严重危害到广大网民的利益,也损害了互联网企业成长的空间,同时,对整个互联网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还极易滋生诸如网络诈骗等其他网络犯罪活动。

  尽管“网络盗窃”团伙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由于我国法律只对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尚无针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也缺乏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制裁条款,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仍然无法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予以打击。

  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民警透露,今年初,尽管该单位每天收到10宗左右关于“虚拟财产”失窃的举报,但“基本没有立案”。

  “虚拟财产”“名不正言不顺”,使得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对“虚拟财产”的非法交易不加限制,甚至以没有法律依据为幌子,对其采取纵容态度。而事实上,国内一些大的网络游戏厂商在其用户协议中都声明,禁止对这些“虚拟财产”进行私下交易。

  专家呼吁加快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

  据了解,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定义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虚拟财产”确有财产属性,并应当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倾向则认为,所谓“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应该通过合同纠纷(债权)予以处理。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对“虚拟财产”给予法律保护的迫切性,持第二种倾向的人越来越少。

  今年1月8日,腾讯、网易、盛大、九城、金山等五家互联网企业联合发表声明,表示将采取行动,维护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他们还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研讨会上,陈一丹再次代表互联网企业呼吁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尽快出台有关“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维护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环境的安全。

  “网络‘虚拟财产’,如QQ号码,能在网络平台交易本身也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因此与财产罪的调整对象并无差异。”他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尽快对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范畴。

  另一方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分析,解决“网络盗窃”问题,重点在于建立一个规范体系,包括法律管理、技术、教育等多方面。在眼下相关规定还比较模糊甚至混乱的情况下,需要显示现有法律控制体系的实力,比如加强打击犯罪的力量。(胡谋 姜玮)

  案件连线

  2005年12月,我国第一宗涉嫌盗窃QQ号码的刑事案件在深圳开庭。被告人曾某与杨某合谋“窃取”QQ号码200多个,卖出160多个,获利7万多元。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起诉曾、杨二人。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如何适用刑法对其定罪量刑,各方意见不一。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用户申请QQ号码时通常是免费的,在案件中也没有证据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2006年1月,法院以量刑最轻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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