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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券商高管管理办法 引不适当人选制度

2004年10月26日 11:09

  中新网10月26日电 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日前更新“券商管理办法”,于25日颁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据悉,证监会曾于1998年颁布实施《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员的监管制度。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而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与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相比,本次公布的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所规范的行为主体有所扩大。除将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纳入管理范围外,还对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但未被证券公司选聘任职的人员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办法》将高管人员界定为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二是严格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办法》除要求高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担任管理职务的年限外,还必须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是引入了“不适当人选”制度。新《办法》明确规定不适当人选的具体标准,更加重视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职务,任何公司两年内不得选聘其为高管人员。

  四是强化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办法》明确了高管人员的责任,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持续动态监管。包括监管关口前移、以加强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实质性审核,建立高管人员数据库,以及加强日常监管。(李巧宁)

 
编辑:德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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