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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吵出人命 黑龙江首例“气死人”案被告被判赔

2004年12月09日 13:03

  中新网12月9日电 近日,黑龙江省海林市法院审判了省首例因邻里纠纷、吵架而“气死人”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对方对死者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据法制日报报道,年近七旬的张勇,家住海林市体育馆附近。他喜欢每天午后到外面走一走。今年1月5日,午饭后张勇像往常一样从家里出来溜达。当日15时许,居民刘强酒后骑自行车回家,途经体育馆时,在此拉脚的三轮摩托车车主周力正推着车子过马路。刘强嫌其走得太慢,借着酒劲儿骂了一句“我撞死你”。两个人遂争吵起来。此时,张勇正巧经过,一看都是住着不远的邻居,便上前劝架。

  在老人的规劝下,周力开车走了。而此时,刘强还是不依不饶,看到周力走了,便把矛头指向了劝架的张勇,还扬言让张等着,自己回家取刀来。几分钟后刘强真的拿了一把砍刀来到现场,经围观群众报警,刘强被民警制止,随后对其治安拘留。

  16时,一位民警找到张勇的妻子王桂花,并告诉了让她难以置信的噩耗:张勇在离家不远的胡同里突然倒地死亡。“出门还高高兴兴,怎么可能就突然过去呢?”王桂花很不理解。经尸检鉴定,张勇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在多种因素,例如外伤、情绪激动和剧烈运动等的诱发下,导致心肌性缺血,心力衰竭死亡。

  根据这份尸检报告,王桂花认为老伴儿的突然死亡与刘强有直接关系,刘应对老伴儿的死有直接的责任。随后,王多次到刘强家,要给老伴儿的死讨个说法,但一直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而刘强认为,自己当天的确不理智,但自己既没打他、又没砍他,吵架也不是冲他,所以自己跟张勇的死没关系。张勇本身就有心脏病,刘强和人争吵时张勇自己上来劝,其发病致死完全是自身原因。

  由于索赔未果,今年5月,王桂花一纸诉状将刘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刘强赔偿各种费用17万余元。

  法庭通过大量调查,11月17日,对这起劝架被气死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据海林市法院民二庭杨庭长介绍:“根据民法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虽然被告没有直接对死者进行人身伤害,但被告的过激行为是导致原告死亡的直接诱因,所以判定被告对张勇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赔偿原告1.5万元。”(郭毅、李丹)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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