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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之子获赔4.8万 8年“名誉权案”落下帷幕

2004年12月15日 11:00

  中新网12月15日电 据生活日报报道,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持续了8年之久的已故音乐家王洛宾名誉权案终于落下帷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达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雷进乾(笔名晓雷)、李颖、《鸭绿江》文学月刊社、《作家文摘》报社分别赔偿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精神损失费3000元、5000元、2万元、2万元;雷进乾、《鸭绿江》文学月刊社、《作家文摘》报社分别向王海成赔礼道歉、在自己的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此案缘于1997年陕西省作协副主席晓雷在《鸭绿江》及《作家文摘》上发表的纪实文学《还在遥远的地方———王洛宾的新故事》。文中主人公李颖自述,她是王洛宾与其前妻罗姗的女儿。文中还记述了罗姗与王洛宾相识、相知和相伴的经历。王洛宾之子王海成在获悉该文后深感愤怒,认为该文纯属虚构,严重损害了王洛宾及其亲属的名誉。1997年8月,王海成起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晓雷、《鸭绿江》和《作家文摘》。其后历经8年多次诉讼。

  2001年10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继续审理这起名誉权官司,并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还在遥远的地方——王洛宾的新故事》一文认定李颖是王洛宾与罗姗所生的女儿,涉及王洛宾个人生活,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王洛宾的名誉。其中李颖向作者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主要责任;晓雷及本案两家刊物则应承担审查不严的相应责任。判决后,李颖申请再审。据报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近日下达了终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判晓雷、李颖及两家刊物赔偿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精神损失费共计4.8万元。(吴核)

 
编辑: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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