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一日电(吴庆才范静)奥运冠军刘翔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经营报社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四家单位索赔一百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今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翔称,《精品购物指南》今年十月未经许可将其照片刊登在封面上,并作为中友百货第六期购物节封面广告,此外该期报纸的其他版面也多处使用其肖像。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公司则将上述刊物的全部内容上传到该公司所经营的精品网站和《精品购物指南》网站。此外,作为《精品购物指南》的权利人,中国经营报社也被告上法庭。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发展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封面照片,是奥委会指定专门机构拍摄的,不是刘翔的生活照片,属于新闻图片,该照片是从图片公司购买的,是按照新闻图片的付费标准支付的费用。
中友百货则认为,刘翔的肖像图片与其广告没有关联性,该图片不是其广告的一部分,封面上的肖像图片与广告能够分开,其在精品购物上做的广告是具有连续性的,并不是因为这一期刊登了刘翔的肖像图片才做的广告。
在审理中,双方互相交换了证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