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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 金融业混业监管起步

2005年03月04日 15:50

  中新网3月4日电 最新一期《证券市场周刊》载文指出,2月20日,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也标志着混业监管的起步。

  据了解,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已向监管部门提交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其中工行和交行可能成为第一批试点。

  银行发股票型基金放行

  文章指出,央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吴晓灵都曾表示,银行基金公司发起的各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而《办法》规定:“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他类型的基金。“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程萍萍表示,与此前的讨论稿相比,“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他类型的基金”,是新增加的,这表明试点银行基金公司也可以发行股票型基金。

  程萍萍认为,通过设立基金公司来发行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商业银行目前并没有多大兴趣,可能对股票型基金更为热衷。她解释认为,由于2004年9月份以来,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理财产品,以投资一年期央行票据为主,收益率较高,卖得比较火,银行能从资金来源方直接获利。而银行基金公司发行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基金时,银行的收益将要扣除管理费,且要与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分成。因此,商业银行不愿意鼓励同一资金来源方购买此类基金产品。在商业银行的利益面前,未来的银行基金公司可能对股票型基金更热衷。

  混业监管起步

  文章称,《办法》由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在监管上也详细明确3家共管的模式。银监会对设立基金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证监会对银行基金公司及其发行的基金产品实施监管;央行对银行基金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备案和监管。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黄毅向《证券市场周刊》指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是商业银行的发展问题,要发展就涉及法律修订问题,目前法律尚没有修订,因此不能称为混业监管。

  文章指出,《办法》规定,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在监管银行基金公司时,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业务的混业经营出现,监管协调已无法回避,信息互通共享正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目前,一项耗资7亿元的金融监管工程正在实施,旨将分业监管的金融领域重新组合到一起。程萍萍认为,此次银行基金公司的监管模式可能成为保险基金公司、年金监管的模式,这是混业监管的起步。

  防火墙有待考验

  文章称,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办法》专门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将依据《办法》制定详细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

  《办法》虽然设置了防火墙,但却没有相应的罚则,这引起了市场人士的担忧。中国证监会专家波涛向《证券市场周刊》指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只要是有利于竞争的规则,它就是好的。但在制度设计上,保证银行公平地对待所有的销售任务,要有相应的罚则。要让谁不干什么,一定要告诉他干这个的成本有多大。(陈玉强)

 
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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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出台规定:商行可出资设立基金公司 (2005-02-21)
·国内商业银行设基金公司试点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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