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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引入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 最低80万元

2006年04月13日 09:30

  中新网4月13日电 在5月底前,北京本市煤矿企业将按照存储能力,在北京银行足额缴齐最低80万元、最高60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京华时报》报道称,昨天,北京市财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北京市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经建一处透露,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有两类。一类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一类是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此外,在遇到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财政部门强调,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赵鹏)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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