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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官司朱明瑛终审败诉 被判支付物业费2万

2006年06月02日 14:03

    2006年3月13日,来自中国社会调查所的调查数据显示,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以北京为例,北京大约有4000个居住小区,其中90%的小区都存在着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的情况。(留资) 中新社发 马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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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因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合法程序同意,而拒交一年多物业费,著名歌唱家朱明瑛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其败诉后,朱明瑛提出了上诉。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朱明瑛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

  朱明瑛是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5号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的业主和使用人。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她没有向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建国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总计金额为2.2万余元。2005年10月,建国物业公司起诉。

  朱明瑛称,建国物业公司进驻清境明湖花园小区,没有经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没有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其与非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是完全违法的。

  一审法院判决后,朱明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因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矛盾,致使原物业管理公司终止工作。建国物业公司根据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临时托管协议》等进驻小区,并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利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朱明瑛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朱明瑛以《临时托管协议》无效、建国物业公司的进驻和管理不合法作为抗辩理由,法院没有采纳。鉴于业主大会至今并未正式选聘建国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致使业主朱明瑛提出质疑并拒交物业费,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要求朱明瑛给付滞纳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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