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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执行难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体可申请政府救助

2006年06月14日 07:04

  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三日电 (记者 吴庆才)十三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民政局共同宣布,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政府救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民政局十三日联合公布的《关于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意见(试行)》,首次明确规定对于执行难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难申请人,各区县民政部门可按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给予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一般以能够维持当地民众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城市居民的救助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目前北京城市低保标准是月人均收入低于三百元人民币。

  救助的范围是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法院每年受理的特困群体案件少则两三千件,多则五六千件,《意见》的出台使解决特困人员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步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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