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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被拘634天调查:求助信称遭受刑讯逼供
2007年02月14日 07: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哐当”一声,看守所沉重的大门打开了。寒风中,重庆市长寿区21岁的小伙子余路平和守候在门外的父母紧紧抱在了一起……这天是2006年12月22日,一家3口分别被拘已经整整634天。

  因为被怀疑是杀人嫌疑犯,余路平和父母在陕西被羁押了600多天。就在前一天,余路平的父母也刚刚被释放。

  这一次让他们逃出生离死别的,是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这份决定书让一家3口感受到了自由呼吸的奢侈与宝贵。

  被疑杀人,一天之内一家3口接连被拘

  2005年3月23日以前,余路平和父母在陕西省韩城市做小生意已有几年,生意不好不坏,却也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可平静的生活就在这一天被画上了句号。

  余路平回忆说,那天早晨7时30分,警察到他家找到他的时候,他还在睡觉。

  “刚开始,警察只是问我前一天穿的是什么样的衣服、裤子和鞋,看了看就走了。后来他们又返回来,把我带到了刑警队。从上午10时30分一直问到下午六七点。我这才知道,原来和我谈恋爱的亢某在头一天晚上被人杀死了。”

  余路平在刑警队蹲了一夜,第二天开始被监视居住,不断有人来问话,并拿来一些衣服让他辨认。4月2日,余路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

  “此案性质恶劣、案情重大,在当时的韩城关注度很高,警方仅用10多天就破了案,有关部门为办案人员和单位庆了功,场面很是热闹。”一位知情者说。

  4月8日,韩城市召开公开拘留大会,和余路平一起被押往广场示众的还有他的双亲。在余路平被带走当日,他的父母也先后被从家中带走,之后被刑事拘留,并供认共同杀死了亢某。

  那一幕让余路平至今不堪回首:“广场上人山人海,一说是我们杀的人,人群很混乱,还有人要冲上来打我们。当时我的脑子一片空白。”

  一份由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认定:“2005年3月22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治安(余路平的父亲)采用捂嘴等手段,将在其家中看电视的亢某强奸,遭到该女反抗,余治安怕被邻居听见,即从房中桌子抽斗内取出一把月牙扳手,将该女打昏。事后余治安将其妻张秀芳、其子余路平叫回家中,3人商量后,余治安怕罪行暴露,执意要将该女杀死扔掉。随后3人用其家中的三轮车将该女运至新城区金塔公园东围墙外南北巷拐弯处附近,由其妻张秀芳望风,余治安又唆使其子余路平对该女进行奸淫,伪造强奸杀人现场后,余治安手持菜刀、弹簧刀在该女头部、颈部、胸部砍、划数下,余路平亦手持月牙扳手在该女头部击打,至亢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据介绍,韩城警方认为余家父子有杀人嫌疑的证据主要有三:亢某阴道里有余路平的精斑,身下有一件余治安的马甲,另外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招供又翻供,16页求助信称遭受刑讯逼供

  余家3口被分别羁押。“同时,依据所掌握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根据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此案件只能移交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吉红东表示。

  但这时,似已清晰的案情却突然出现了反复:已招供“犯罪事实”的余路平意外翻供。“亢某体内的精斑是我的,但不能说明就是我杀了她。我们当时本来就在谈恋爱,她出事前两天,我们还发生过关系。”余路平说。

  离案发地几百米远,就是余家租住的晨钟村南头大院,七八间单排平房一字排开,住户多是做小生意的外乡人。“2004年,亢某曾住在院里,给一家卖早点的人打工。当时我们就谈恋爱了,虽然没有公开,但院子里许多人都能看出来。”

  后来,余路平回重庆学习烹饪。不久,亢某也离开大院去西安打工。“2005年3月20日,亢某又回来了,给一家卖刀削面的打工。“我俩关系很好,从没闹过矛盾,她去西安打工,衣服和行李都存在我家。3月20日晚上,我们发生了关系,之前也有过。”

  “她出事那晚,我和李某在夜市上卖虾尾,亢某到我家,见我不在就说去夜市找我,因为天冷,就顺手拿走了我爸的一件马甲。”余路平说。

  那为何招供杀人?余路平说,自己曾遭到刑讯逼供。

  被羁押期间,余路平开始不断申诉。在寄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高全义律师的一份长达16页的求助信中,他说:4月2日下午18时左右,刑警队和派出所的几名警察要他承认是他杀了亢某,他刚一辩解,脸上就遭到重重一击。一名警察把他拖过来拖过去,拳打脚踢,抓着他的头发在地上转圈。接着,几个人把他压在地上,脱下他的裤子,用皮带抽打他。他疼得实在受不了,把头往地上碰,一心求死,但警察把他的头一把拉起来,拿来一个可乐瓶放在他的头下,说:“就是让你求生不能,求死不能,看你招不招。”后来,他被打得昏死过去,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冷水中。

  折磨持续到次日上午10时左右,余路平在口供上签字画押:“反正,他们说一句,我就说一句。”

  其父余治安也说:“3月23日中午,我被带到刑警队。25日开始白天晚上连续审问,他们把我铐在暖气管道上,派两个人看着不让睡觉。用手打他们也疼呀,就用木板打,打我的脸,敲我的膝盖,让我交代事情。我说不是我做的,她跟我无怨无仇,一个女娃娃家,我为什么要杀她?后来,打得受不了,才说你们说是我杀的就是我杀的。刑警队的人把东西都写好了,一条条问我是不是?我说不是他们就打,我说是他们就不打了;还交代说,见了律师不要说被打的事。12天后,我才被转到了看守所。”

  接到余路平的求助信,高全义律师几次向韩城、渭南两级检察院发出举报材料,反映余路平可能受到刑讯逼供。他告诉记者,自己曾在看守所见到余路平,余的手腕和脚腕上留有伤痕,但他同时表示,由于目前的审案程序所限,刑讯逼供很难查实。但高律师还是在举报材料中提出:“我认为侦破刑事案件,重点应放在收集客观证据上,只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不怕犯罪嫌疑人不供述。”

  2006年6月1日,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余治安、张秀芳和余路平犯故意杀人罪。公安部、上海法医鉴定机构,对韩城市公安机关送交的作案工具、衣物、血迹等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果均是间接证据,不能锁定3被告作案杀人。”

  余路平则出示了几份鉴定结果给记者看,被警方认定的作案工具——一把刀口有点卷的菜刀和一个月牙扳手上,均没有余家3人的指纹,马甲上只有亢某一人的血迹,现场发现的烟蒂经DNA鉴定也不是余家父子扔下的。

  同时,这份“法律意见书”还认为,此案对原告超期羁押,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8、139、140、141条的规定,属程序违法: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的时间是2005年9月21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先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以规定时限30天计算,两次审查起诉,以最长时限45天计算,超期羁押达3个多月,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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