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IT|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图片库|供 稿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一家三口被拘634天调查:求助信称遭受刑讯逼供(2)
2007年02月14日 07: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被以包庇罪刑拘,证人李某至今仍“取保候审”

  警方认定,2005年3月22日晚10时至12时是亢某的被害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内余路平在做什么?这一点至关重要。余路平曾供称,自己当时与合伙人李某在夜市卖虾尾。于是,李某被警方带走调查,先后做了5份笔录,被关押半个月后,家人交了1000元取保候审,至今仍未解除。

  李某对记者说:“一开始,警察找我说了解情况,我就如实告诉他们,22日晚上,我和余路平、我女朋友在夜市上卖虾尾。3月天气还冷,生意不太好,余路平就跑到旁边去打台球,打的时间不短,中间还回来一趟。那地方大概离我几十米远,挺亮堂的,他又穿着白色的厨师服,很显眼。我还时不时看他一眼,因为我俩合伙做生意,但我只能打下手,他是掌勺的,万一有客人来,我还得叫他回来炒菜。后来快1点了,我们才收摊儿各自回家。”

  李某还作证,3月20日晚,余路平确曾与亢某同居。“那是案发前两三天,亢某刚从家里到韩城,余家只有一间房子,住不开,我们4个(包括我女朋友)就到我家去住,他俩当晚就睡在一起。”

  “没几天,我又被叫去录口供,我还是那样说的。后来就不让我走,说腾间房让我住那儿,来了四五个人审讯,说:‘余路平都承认了,你还不承认,你这是包庇。’就把我关了半个月。后来我家里交了1000元,才把我保释出来。”

  当地警方对李某发出的“拘留通知书”和“延长拘留通知书”显示,正是在有关部门宣告破案当天,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刑拘了李某。随后,警方又认为李某“结伙作案”,对其延长拘留。

  “自那以后,我干什么的心情都没有了。”李某对记者说,“如今余家人已被释放了,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一个说法啊?”

  两次发回补侦,犯罪依然难认定

  这件被移送起诉的命案,在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期间,却被发现疑点颇多。

  “案件侦破中,最重要的是实物证据。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一个案子即使有口供,但缺乏必要的实物证据,就仍然无法锁定嫌疑人作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缑军杰表示。

  “也就是说,根据口供,余家3口的犯罪行为应是环环相扣。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有一个实物证据链能够锁定其中某一人的犯罪行为,其余两人的犯罪事实就可推定。但到目前,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的证据,一个都没有。”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本案采集的诸多实物证据,如精斑、血迹、足迹、凶器等,都无法用来最终推定余家3口作案的结论。比如,无论是在案件中的第一现场——余家,还是第二现场——杀人抛尸的公园后门处,都未能检出足以证实余家人作案的血迹。

  虽然余治安承认凶器是他作案时所用,但找到凶器却并非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而是有群众在挖野菜时发现报告了警方,之后嫌疑人才供认了抛掉凶器的地点。

  侦查过程中,余家父子都曾供认过强奸过程中射精,但亢某阴道内只检出余路平的精斑,而余亢二人的恋爱关系有很多人可以证明,此前一起过夜也有人证明。为何杀人都承认了,却在“细枝末节”问题上反复?不免令人费解。

  虽然3名嫌疑人供词在最终趋于一致,但讯问过程中的数次反复和矛盾也令人匪夷所思。

  前几次讯问中,余治安对亢某受伤部位、被害后衣着状况等的供述,与案发现场情况大相径庭。即使在承认杀人的情况下,余治安几次供述的加害部位、方式仍然差异很大,就连3人离开抛尸现场的顺序,也有多种说法。

  此外,余家3口的供词存在部分矛盾。余治安曾供述,作案时是将亢某抬出门外,放到停在外面的三轮车上的,但其妻、子却分别供述,是将三轮车推入家里,才将亢某搬上车子的。

  更蹊跷的是,依据侦查机关最后确认的犯罪事实,余治安还捏造了一件并不存在的凶器。

  作为相关证人,与余家相邻的乔正民也被采证:“23日晚,我和余治安在院里‘吹牛’,直到11时左右。案发时间是10时到12时,如果余家在这段时间做案,邻居肯定能听到响声,这简易房不隔音,况且这时大多数人正准备入睡,应该很安静。而我就住余家隔壁,却没听到任何动静。”

  “再说,假设确为余家3口作案,他们为何选择离自家仅几百米远的地方抛尸?抛尸现场这么近,余治安作案后为何没去现场取回马甲,留下这么重要的物证?父子二人都交待,是因为怕公安人员怀疑到余家才伪造了一个强奸杀人的假现场,但却傻到采取让余路平奸淫留下罪证的方式?”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此案没有达到起诉的最低证据标准。后虽经公、检、法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两次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为慎重起见,渭南市检方将此案提交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得到相关领导明确表态:这个案子怎么能起诉?案子的证据太差,除了嫌疑人曾经有过的供述,就再没有什么证据能够支撑起诉。

  2006年12月8日,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对余路平一家3口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虽经退回补充侦查,指控被起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作出这个不起诉决定,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也承受了巨大压力。”有知情人透露,“不仅相关方面产生了抵触情绪,受害人家属也对此表示无法理解,打来电话质问:你们收了余家多少贿赂,把人给放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