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页|新闻|国 际·英文|财经|体育|娱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学生|IT|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视 频·图 片·论 坛|图 片 网|华 文 教 育|广 告|演 出|图 片 库|供 稿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住"红楼"有女子服侍 山西稷山县委书记被诽谤?(2)
2007年05月17日 04: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该自诉还是公诉

  5月15日,“薛志敬诽谤案”在稷山开庭。“诽谤县委书记”该不该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诉,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诽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该罪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一种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而该案“被害人”从2006年4月至今一直活跃在稷山县的政治舞台上,并没有遭到强制、威吓以至“无法告诉”的情况。第二种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检察人员称,之所以提起公诉,是“该材料寄出时,正值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其内容在稷山县各界广为传播,严重危害了稷山县的社会秩序,给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带来了严重损害。”

  辩护人辩称,事发之后稷山县的“两会”顺利召开,李润山继续担任县委书记,稷山县没有发生严重的政治事件,也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混乱,稷山县经济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发展(摘自2007年5月15日稷山电视台新闻)。可见被告的所谓诽谤没有影响稷山县的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该案不存在可以公诉的法律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当。

  被告人的律师常毅、王建芳认为,该案是我国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诽谤个人案,开了我国司法史上的“先河”,而这样的“先例”决不能开,否则,公权就可能变成个别人的私权。

  是举报还是诽谤

  三干部编写的《众口责问李润山》第三问称,李润山乒乓球打得很棒,一有时间,就到该县的红楼宾馆(该县唯一的三星级宾馆)去打乒乓球,服务小姐一个班。“红楼吃住、休闲、娱乐一条龙,李书记定居‘办公’706,总统套间日房费2980元,仅房费至今已达百万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总统套间待遇,专职‘女秘书’殷勤侍陪,久而久之,如胶似漆,形影不离,就连李书记外出考察,专职‘女秘书’暗中随从,秘密服务,恪尽职守……还有人用咂啦歌描绘李书记:美咂啦!耍咂啦!享咂啦!浪咂啦……”

  正是这一问,使检察人员认为他们是“诽谤者”:被告人明知道李润山个人私生活问题纯属虚构,但还积极地予以整理、打印、散发,可见被告人主观上恶意性较大,有诽谤他人之意。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三人在羁押期间,均承认这些话是他们编的瞎话,只是想敲驳敲驳(提醒提醒)李书记。公诉人还出示了数十份证人证言,称李书记没有“女秘书”,是个实干的好官。

  辩护人称,被告等人编写的“众口责问”一文内容基本真实,并非捏造。公诉机关不能要求一个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全部准确,更不能要求举报材料中的每一句话都说得恰如其分。刑法明确规定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以犯罪论处;被告人没有向社会公众散布材料,只是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问题。起诉书称他们邮寄材料的范围是运城市委、运城市政府、稷山县四大班子的领导及县里部分局级领导,没有一个是普通老百姓,邮寄的数量只有37份,这样的范围与数量说明这完全是正常的举报行为,不是公然向社会散布的行为;被告人的所谓诽谤没有给李润山个人的名誉造成影响,更谈不上情节严重。李书记2007年4月25日甚至被稷山县人大授予“人民公仆”荣誉称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的举报行为,举报内容基本真实,根本不构成诽谤罪。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高山)

[上一页]  [1]  [2]

 
编辑:宋方灿】
:::相 关 报 道:::
·从“稷山诽谤案”看公众监督权
·山西稷山三名科级干部匿名举报县委书记获罪
·因报销没签字 山西稷山公安副局长挥刀砍向局长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