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
在上述PPT文件中,保利博纳称:“其发行中心拥有完整的业务模式,以较审慎的形式分散电影制作风险,其主要发行渠道有较大议价能力,全权/部分拥有版权,可网罗非电影收益的机会。但是,其竞争对手华谊兄弟,只靠明星/名导演,依赖发行商去接触观众,高投资高风险。星美国际影城,没有版权收入,只靠发行商安排。海外竞争对手,美国狮门电影公司只靠卖座电影,纯制作巨额投资只有单一收益。”
上述PPT文件还提到,2009年保利博纳发行了17部电影,2010年发行了14部电影,“作为唯一发行商,保利博纳可以拥有更多的发行佣金,规避投资风险。”
事实上,2009年至少有4部影片并非保利博纳独立发行。其中,《赤壁(下)》、《十月围城》均为保利博纳与中影联合发行、《喜羊羊与灰太狼》、《花木兰》为保利博纳与上影联合发行。2010年,《喜羊羊与灰太狼2》为保利博纳与上影联合发行,《大兵小将》为保利博纳与华夏联合发行。这一情况在电影的片尾及当时的宣传活动中均可证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认为,保利博纳的上述PPT虽然不是正式文件,但是因为其在香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使用,有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包括其对于竞争对手的表述、将合作发行的影片表述为独立发行等。臧小丽建议,中国出海的企业一定不能心存侥幸,必须真实披露。
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致电保利博纳,但保利博纳相关负责人以上市静默期为由婉拒了采访。(李晓晔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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