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离婚代价高 台湾用分别财产制解套
香港离婚的代价不仅高且不确定,法院判决时会考虑男女双方的赚钱能力、财产、各自经济需要等因素,由于豪门财产多、经济能力强,在离婚时,要支付的代价也相当高。
另外,海外为避免离婚支付高额赡养费,不少名人在婚前选择与对方签订协议,约定未来离婚后,对方最多可分到多少财产。这种婚前协议在台湾行得通吗?
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赵梅君与纪天昌指出,这种婚前协议在美国除非显失公平,否则法院通常会加以承认,但在台湾可就行不通了。因为台湾的“民法”对此类协议并未规范,而双方本来就是想共同生活才会结婚,如果在婚前就以离婚为前提,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可能会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失去法律效力。
在台湾若为了避免离婚付出太高代价,通常是在结婚后,双方先约定采夫妻分别财产制,各保有名下财产所有权,则离婚时,对方就不能要求行使剩余财产半数请求权。例如郭台铭再婚后,就和年轻新妻曾馨莹到法院办理分别财产制登记。
从这些法律可以看出,虽然谈恋爱只是两个人的事,但一旦结婚而感情破裂,或发生继承情况,涉及财产分配,就是整个家族的事了,而法律规定的离婚代价愈高,继承时对配偶的保障愈多,豪门婚姻的“财产风险”也愈高,也无怪乎港台间的富豪公子们,会出现只要小孩不要婚姻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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