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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政 治 体 制 是 关 于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政 权 组 织 和 运 作 原 则 的 制 度 ,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立 法 制 度 和 司 法 制 度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 政 治 体 制 ” 较 详 细 地 规 定 了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各 种 政 权 机 关 的 组 织 、 职 能 、 运 作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 对 确 保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长 期 繁 荣 和 稳 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关 于 “ 政 治 体 制 ” 的 规 定 ,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主 要 特 点 :

第 一 , 体 现 了 “ 一 国 ” 和 “ 两 制 ” 的 高 度 统 一 。 在 “ 一 国 ” 前 提 下 , 充 分 保 障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方 面 的 高 度 自 治 , 这 是 基 本 法 在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治 体 制 时 所 遵 循 的 最 重 要 的 原 则 。 比 如 , 基 本 法 关 于 行 政 长 官 等 重 要 官 员 须 由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担 任 的 规 定 , 就 反 映 了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合 理 要 求 。 此 外 , 在 “ 两 制 ” 方 面 , 基 本 法 关 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和 相 互 关 系 的 规 定 , 既 参 照 了 澳 门 原 有 的 政 治 体 制 , 又 参 照 了 国 外 的 立 法 经 验 , 与 内 地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完 全 不 同 , 因 而 充 分 体 现 了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高 度 自 治 地 位 。

第 二 , 贯 彻 了 行 政 与 立 法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配 合 以 及 司 法 独 立 的 指 导 思 想 。 行 政 、 立 法 和 司 法 之 间 的 关 系 , 是 政 治 体 制 的 重 要 内 涵 。 在 这 方 面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的 指 导 思 想 着 重 于 贯 彻 两 条 原 则 : 一 是 行 政 与 立 法 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配 合 的 原 则 , 如 立 法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须 经 行 政 长 官 签 署 , 行 政 长 官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可 解 散 立 法 会 或 必 须 辞 职 , 立 法 会 可 弹 劾 行 政 长 官 , 行 政 会 委 员 可 由 立 法 会 议 员 参 加 等 等 规 定 , 都 是 这 一 原 则 的 具 体 体 现 。 二 是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 如 规 定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职 能 , 等 等 。

第 三 , 有 利 于 澳 门 的 平 稳 过 渡 。 由 于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是 保 持 澳 门 繁 荣 和 稳 定 的 重 要 条 件 , 基 本 法 在 规 定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政 治 体 制 时 , 对 澳 门 原 有 的 政 治 体 制 不 是 持 全 盘 否 定 的 态 度 , 而 是 从 平 稳 过 渡 的 大 局 出 发 , 尽 可 能 参 照 和 保 留 原 有 的 一 些 做 法 和 制 度 , 为 新 旧 体 制 的 顺 利 转 换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 比 如 , 基 本 法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设 司 、 局 、 厅 、 处 的 规 定 , 第 一 届 立 法 会 开 “ 直 通 车 ” 的 规 定 , 以 及 保 留 刑 事 起 诉 法 庭 制 度 的 规 定 等 , 都 体 现 了 平 稳 过 渡 的 原 则 , 有 利 于 实 现 政 权 的 顺 利 交 接 。

第 四 , 兼 顾 澳 门 社 会 各 阶 层 的 利 益 。 澳 门 今 日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 是 澳 门 社 会 各 阶 层 人 士 共 同 努 力 的 结 果 。 今 后 , 要 保 持 澳 门 的 长 期 繁 荣 和 稳 定 , 仍 然 必 须 依 靠 全 体 澳 门 居 民 同 心 同 德 , 方 能 做 到 。 为 此 , 基 本 法 第 四 章 从 澳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充 分 兼 顾 到 澳 门 社 会 各 阶 层 的 利 益 。 比 如 , 基 本 法 关 于 行 政 长 官 由 一 个 具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的 选 举 委 员 会 选 举 产 生 的 规 定 , 就 有 利 于 协 调 、 缓 和 澳 门 社 会 各 阶 层 的 关 系 , 有 利 于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积 极 参 与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各 项 管 理 。

第 五 , 逐 步 发 展 适 合 澳 门 实 际 情 况 的 民 主 政 制 。 民 主 政 治 的 发 展 要 与 社 会 现 实 相 适 应 , 这 是 维 持 社 会 稳 定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条 件 。 长 期 以 来 , 由 于 政 治 、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澳 门 原 有 的 政 治 体 制 是 很 不 允 当 的 , 如 澳 督 历 来 是 由 葡 萄 牙 总 统 直 接 从 本 国 人 士 中 委 任 。 澳 门 回 归 后 , 其 地 位 的 转 变 虽 然 为 发 展 民 主 政 制 带 来 了 无 限 生 机 , 但 民 主 政 制 的 发 展 毕 竟 要 有 一 个 循 序 渐 进 的 过 程 , 不 能 脱 离 实 际 。 比 如 , 基 本 法 规 定 立 法 会 中 的 直 选 议 员 的 比 例 逐 届 增 加 , 其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使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民 主 政 制 随 着 澳 门 社 会 的 发 展 而 发 展 ; 至 于 基 本 法 还 规 定 2 0 0 9 年 及 以 后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可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修 改 , 这 更 是 为 澳 门 未 来 的 民 主 政 制 提 供 了 一 个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

第五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 58.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哪两种身份?
  • 59. 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须具备哪些条件?
  • 60.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通过什么途径产生?
  • 61.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行使哪些职权?
  • 62.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 63.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包括哪些?
  • 64.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机构吗?
  • 65. 澳门回归后,原澳门审计法院是否会继续存在?
  • 6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哪些方面须向立法会负责?
  • 67.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无立法权?
  • 68. 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议员中哪些议员可坐“直通车”?
  • 69.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吗?
  • 70.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可享有哪些权利?
  • 71.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可以修改吗?
  • 72. 如果行政长官不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怎么办?
  • 73. 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法案怎么办?
  • 74.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几级法院?
  • 75. 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什么要保留刑事起诉法庭?
  • 76.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由谁任免?
  • 77. 澳门特别行政区同中国其他地区或外应如何进行司法协助?
  • 78.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吗?
  • 79. 澳门回归后,原澳门公务人员的聘用、职级等制度会否改变?
  • 80. 不是永久性居民可以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吗?
  • 81. 澳门回归后,留用公务人员的待遇会否改变?
  •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市政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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