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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06日 16: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汾酒已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难道茅台有特权?(5)
    今天上午,汾酒集团兑现了此前的诺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国酒茅台”资料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如获得注册有效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次续展,只要被异议人续展,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就将永远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存在生产经营兴旺衰落、产品质量起伏波动的自然规律。一个企业现在生产的个别产品质量优良,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但并不能保证永远持续下去。如果含有 “国酒”字样的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用国家机关所代表的国家信誉去为被异议人(还包括受让人、被许可人)将来生产的全部酒类产品、酒精饮料的质量去背书、担保其均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如此,必将导致国家信誉受损、公信力丧失,从而在政治上产生不良影响。

  4、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市场,其中也包括被异议人生产的酒类产品。如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将会在国际上造成被异议人生产的酒类产品是中国国酒的错觉,导致对其它中国酒类产品的不公平竞争,并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

  5、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也会误导同行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在申请商标时效仿,可能出现“国酒”、“国烟”、“国茶”、“国糖”等字头的众多商标申请注册,导致商标管理工作出现严重混乱,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被异议商标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更不应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应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中的“酒”字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国酒”一词通常理解为“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 (“中国最好的酒”)的含义,直接表示了酒的质量。此外,“国酒”的第三种含义为“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系对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酒特点的直接描述。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国酒”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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