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这是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最新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中获悉的。
据了解,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近几年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这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国土资源部此次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在土地等别基础上制订的最低价标准,随土地等别的降低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此外,《标准》是依据各地土地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制订的,这基本反映了我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土地利用差异,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 (记者: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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