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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法院首次披露李某某案详情 判决书使用“轮奸”字眼 (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27日 07:2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判决书使用“轮奸”字眼

  据介绍,庭审后,杨某某与魏某某兄弟二人以及张某某三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三名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道歉和赔偿,同时申请撤回本案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对魏某某兄弟二人及张某某从轻处罚,要求对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该案中,5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还有猥亵行为,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作案中5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鉴于除王某外的4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对该4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案释疑

  1.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事由。”海淀法院称,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同步录像证明,并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

  2.哪些证据证实发生性关系?

  证据包括被害人杨某某的指证。物证鉴定报告证实有多处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残留在被害人内裤上。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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