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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法院首次披露李某某案详情 判决书使用“轮奸”字眼 (4)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27日 07:2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3.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受害人意愿?

  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与5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监控录像显示了被害人在进入酒店大堂、电梯、楼道里有不愿意向前走的后倾举动。

  此外,部分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在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不让就打呗”。证人李某证言称,李某某曾这样说过。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

  4.被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性质?

  至于被害人关于是否陪酒女、是否处女的陈述,属于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回避,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能以此认定系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该案发生。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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