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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9日 06:4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关键词·一体化办案机制

  提高刑事追诉效能

  “检察机关注重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可以避免来自地方的各种因素干扰,提高刑事追诉工作的效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这样表示。

  吴宏耀注意到,曹建明检察长在报告中谈及“创新完善体制,提高反贪污贿赂工作水平”时表示,2008年以来,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了反贪污贿赂工作体制。其中就包括“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

  “这种一体化办案机制,符合检察机关的机构性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追诉效能,就要强调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一体化领导关系。”吴宏耀表示,在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中,也同样存在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拥有指令权的情况。上级检察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采取交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等,都是其调整追诉力量配置的体现,有利于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侦查协作。

  在吴宏耀看来,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会产生“办案优势”,即有利于克服各种来自地方和其他各种社会因素的干扰,有助于提高刑事追诉工作的整体效能。他对报告中“高检院对1186件重大案件组织专案侦查、进行挂牌督办”表示肯定。

  采访中,吴宏耀也对“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现在对于交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等具体标准,还缺乏法定规则。“放在法治的框架下,还是应该将具体标准明确、细化,以免办案中可能产生一些随意性。”吴宏耀说。

  “还有,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下如果改变了管辖机关,法院的管辖并不相应改变。在交办、指定异地办理时,如果改变了管辖,上级检察机关应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以免后续检察机关移送同级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却没有管辖权。”吴宏耀建议检察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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