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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全文)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7月12日 17: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12日电 国家海洋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该预案旨在强化海洋灾害预警报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以下是预案全文: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海洋灾害预警报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提高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能力。

  1.2.2 平战结合、规范运转

  坚持日常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将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规范各项应急响应流程,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3 加强观测,及时预警

  运用高新技术,改进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灾害实施高密度的观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国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预警、预防工作。

  2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组成和职责依据国家海洋局应急管理相关制度确定。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承担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应急任务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分工如下:

  2.1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

  负责局24小时应急值守和海洋灾害信息收发、承转以及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军方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往来;汇总和编辑局《值班信息》,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对各种信息进行全面汇总和有效管理;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及时联通,与各应急队伍建立通讯网络。

  2.2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建立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体系;监督、指导应急状态下的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业务;组织开展特别重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3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与周边国家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海啸应急响应联络和信息沟通。

  2.4 中国海监总队

  负责组织协调中国海监力量参与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应急观测、调查工作,做好局委托的应急值班工作。

  2.5 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

  负责建立海洋灾害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协调电视、广播、互联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等相关信息,统一组织媒体采访事宜;负责舆情汇集、舆情引导和编发《海洋专报》;会同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

  2.6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海区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组织海区预报中心发布所在海区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组织或参与本海区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7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组织省海洋预报台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组织或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2.8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开展海洋灾害应急预警报会商;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和海洋部门)、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发布全国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

  2.9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负责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开展海冰观测,并提供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雷达观测分析处理资料。

  2.10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

  负责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2.11 国家海洋局海口中心站

  负责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保证本中心站海洋灾害观测系统正常运行,获取、传输灾害观测数据。

  3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和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 风暴潮灾害I级响应(红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cm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3.1.2 风暴潮灾害II级响应(橙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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