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全文)(6)

承担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2.2 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业务司领导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指挥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事态严重时,由国家海洋局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程序。
其他同6.1.2。
6.2.3 灾害预警发布
同6.1.3。
6.2.4 灾害信息上报
同6.1.4。
6.2.5 灾害应急观测
同6.1.5。
6.2.6 港澳台合作
同6.1.6。
6.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密切关注海啸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
承担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7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预报中心,以及辽宁、河北、天津和山东等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根据各类海洋、气象观测数据,当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冰灾害时,发布海冰灾害警报。
承担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7.1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
7.1.1 应急组织管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应安排值班,每日至少参加1次灾害预警应急会商,协调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领导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开展海冰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海冰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
7.1.2 灾害预警发布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组织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应急会商,每日发布1次海冰灾害警报(含最新海冰灾害实况)。如预测未来海冰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发布海冰灾害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冰灾害警报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北海预报中心将海冰灾害警报发往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北海舰队司令部,受海冰灾害影响的海区内沿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北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北海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北海预报中心应在发送海冰灾害警报传真的同时,将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各省(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7.1.3 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冰灾害警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审核,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签批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灾害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后,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应当将值班信息纸质版送局应急办(局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海洋预报减灾司各1份。
7.1.4 灾害应急观测
(1)北海分局针对海冰灾害发生区域开展应急海冰航测,获取冰区位置、外缘线位置、冰区面积、冰型、冰密集度等观测数据,在飞机降落后12小时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环渤海和黄海北部的省、地、县级海洋预报机构。
(2)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利用鲅鱼圈岸基测冰雷达站,对鲅鱼圈邻近海域海冰进行连续观测,获取冰区位置、外缘线位置、厚度、运动状态等数据,经数值化处理和编绘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北海预报中心、环渤海和黄海北部的省、地、县级海洋预报机构。
(3)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负责提供海冰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
7.2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区和省(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海冰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其他同7.1.3。
承担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8 灾后调查与总结
8.1 灾害调查评估
8.1.1 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结束后,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对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 重大(含)以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调查评估
重大(含)以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结束后,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组织对海洋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8.2 灾害应对工作总结
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参与灾害应急响应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立即开展灾害应对工作总结,回顾本次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服务工作情况,于48个小时内将工作总结报国家海洋局。
9 保障措施
9.1 观测预警系统建设保障
9.1.1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观测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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