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全文)(5)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
级警报(橙色)。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2 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和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安排值班,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行政视频会商会,指挥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领导参会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其他同5.2.2。
5.3.3 灾害预警发布
海浪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海浪灾害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5.2.3。
5.3.4 灾害信息上报
同5.2.4。
5.3.5 灾害应急观测
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和人工观测都加密为1小时1次(人工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其他同5.2.5。
5.3.6 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速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5.4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的上报工作。其他同5.2.4。
承担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应急响应。
6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组织24小时值班,当接收到海底地震(西北太平洋0°~55°N,105°~150°E范围包括我国沿海、日本海、菲律宾海在内的所有海底地震,以及上述区域外的世界其他海域震级≥7.5级的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信息,或通过海洋站和浮标观测到海啸波时,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啸对我国的影响程度。预计不会对我国造成海啸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发布相关消息,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国家海洋局值班室及时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针对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6.1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立即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发布海啸灾害警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各自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并以传真形式向规定的对象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将海啸灾害警报发往国务院有关部门、军方有关单位,受海啸灾害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关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受海啸灾害影响的海区和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当海啸灾害危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时,同时发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海区预报中心将海啸灾害警报转发至所属海区分局、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区舰队司令部,受海啸灾害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海区内的涉海中央直属企业,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本海区的地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具体名单由海区分局确定)。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应在发送海啸灾害警报传真的同时,将海啸灾害警报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往相关单位事先确定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灾害防御要求和实际需求,自行确定警报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承担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收到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1.2 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业务司(处)人员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领导也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啸灾害预警工作,及时向海洋部门报告海啸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
6.1.3 灾害预警发布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应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随时发布新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含海啸灾害实况)。发往单位同6.1.1。
6.1.4 灾害信息上报
国家海洋局值班室收到海啸灾害警报信息后,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分管局领导和国务院应急办报告,同时组织人员按照局海洋灾害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格式转换,经局领导同意(可电话沟通)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6.1.5 灾害应急观测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保持信息畅通,及时获取引发海啸的地震震源经纬度、震级、深度等相关信息;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信息中心保持信息畅通,及时获取海啸预警信息。
海区分局和有观测能力的省级海洋部门组织观测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海啸波观测工作。如预测海啸波将对海洋站造成破坏性影响时,应尽快组织海洋站人员撤离。
6.1.6 港澳台合作
预计海啸灾害将影响港澳台地区时,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立即联络国务院港澳办和台办,通知港澳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海啸灾害应对工作。
6.2 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负责预报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立即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相关海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预报机构给予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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