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全文)(7)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设海洋观测业务系统,利用海洋站、浮标、雷达、卫星等多种手段,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观测,并建立观测预报业务系统实时数据传输网,确保灾害观测信息传输畅通;大力推进风暴潮、海浪和海冰观测能力建设,从海洋台站、调查船等常规观测方式,向多平台、全方位、全天候立体观测发展,着力开展观测布局设计,提高资料综合获取能力,保障资料获取的时效和精度。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立海洋预报机构,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预警报业务系统,逐步建立方便、高效、快捷的业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决策服务能力。
9.1.2 海啸观测预警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建设我国的海啸观测和预警系统,在我国周边海域布设海啸观测浮标,在远离大陆的海岛建设海啸观测站,建立高速海啸监视、观测信息实时传输网络,实现对海啸灾害的有效观测;建立健全与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日本海啸信息中心的预警信息实时接收系统,与中国地震局协商建立地震观测信息传输系统,及时获取海底地震信息。建立适合于我国海域的业务化海啸预警报模式和预报系统,实现对海啸灾害的快速准确预警。
9.1.3 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建立并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在传统的传真、电话方式外,积极采用手机短信、彩信、网站、卫星、电子邮件等新型手段分发灾害预警、灾情和防灾减灾信息。
9.2 技术保障
国家海洋局积极指导、协调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开展各类海洋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图,编制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防御行动指南,并提供给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为确定疏散路线、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定期(每隔3-5年)开展沿海警戒潮位标准核定。
9.3 经费保障
国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部门应当保证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9.4 宣传和培训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宣传队伍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国家海洋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技术培训。
9.5 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与地区间在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信息交流与预警报方面的技术合作研究,发挥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作用。
国家海洋局重点推动建立南中国海海啸预警系统,带动提升南中国海周边国家海啸观测预警能力,为南中国海地区提供统一的海啸预警服务。
10 附则
10.1 术语
10.1.1 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10.1.2 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10.1.3 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
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10.1.4 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10.1.5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10.2 预案管理
10.2.1 国家海洋局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发布,并报国务院应急办备案。
10.2.2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和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0.2.3 对在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4 海洋环境观测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10.2.5 本预案由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10.2.6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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