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成受访者愿签生前预嘱 法律无支持未禁止能走多远(3)
法律专家
支持或禁止尚存争议
据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网站数据显示,从“我的五个愿望”文本推出至2013年8月底,已有11000人填写。
不过,来自北京市卫生局表态是,“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
“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也体现在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采访时说,预嘱是对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派生权利的处分,患者清醒时处分是有效的,家属和医院应该尊重患者的决定。
“预嘱可以看成消极安乐死,我国法律不支持积极安乐死,但消极安乐死没有法律障碍。”杨立新补充说,执行预嘱必须达到很高的要求,如医生诊断病情已经到最后的阶段,到了不可逆转的地步,其他的医疗手段仅仅是维持、延长生命。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现代医学有很多方法能够抢救和延长病人的生命,诸如安装心脏临时起搏器、使用有创的呼吸机、插管输入大量的药物和营养液等。如果病人清醒且有行为能力时,曾立预嘱拒绝一些救治措施,在这些措施没有意义的情况下,医生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并不违反生命伦理原则。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雪倩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分析,根据该法第60条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并未规定患者没有拒绝和放弃治疗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病人的权利,在医生详细告知后果后,病人决定放弃治疗,法律尊重其意愿。
对于预嘱的效力,也有法学家表达了不同的声音。“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处置自己的生命,目前看来法律是不允许的。很多人提出临终抢救可能使病人失去尊严,但尊严也比不上生命。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人的人格,允许人处置身体,要做严格区分。在现代医疗中,有些是合理的自我决定,比如用便宜的药还是用贵的药,采取化疗还是保守治疗;生命权的处置,比如癌症晚期,化疗、动大手术等情形,在合理的范围内是可以的。但是,预嘱已经涉及到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处分,一旦执行预嘱以后病人就死亡,即与处置生命相同。只要涉及到对自己健康权的一个直接处分,就应该慎重考虑。”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夏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