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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重90.5公斤降到67.5公斤,河南汉子周明宇在北京的看守所内度过了265天羁押生活,他因无端被卷入一起倒票案件中,而把23公斤体重丢在了看守所里,当然,他丢在看守所里的,不仅仅是体重,还有名誉、尊严……重获自由,是因为真正的票贩被抓获归案。如今,面对两万多元国家赔偿,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周明宇很不满意,他在争取精神赔偿的同时,还准备依法追究“某些执法人员个人的侵权责任”,但他面前的“坎”还有许多。
河南男子拒绝领取赔偿款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上午,来自河南信阳、在京谋生的周明宇独自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此前,周明宇已多次步入这个本不该是他熟悉的场所。这一次,一改往日的唯唯诺诺,这个即将37岁的壮实汉子理直气壮地做出了件令他至今仍不后悔的决定:拒绝在国家赔偿立案决定书上签字!自然,他也没有领取这张能让他顺利获得两万多元国家赔偿款的立案决定书。
但周明宇没有放弃领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在这份编号为京海检刑赔确决[2008]003号的决定书中,清楚地记录着:2008年4月8日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周明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认为,刑事赔偿确认申请人周明宇的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存在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由于票贩子的虚假交代,周明宇被卷入一宗倒票案中,在看守所度过了265天羁押生活。如今,周明宇对于立案决定书中的赔偿金额十分不满:“立案决定书上的赔偿金额是按北京市前一年的日平均工资99.5元来赔,我被错关了265天,算下来也就两万多元钱。我觉得,这笔赔偿没有考虑到精神赔偿。”所以,周明宇拒绝在这个决定书上签字,而是准备提出复议。
“我要追究某些执法人员个人的侵权责任,赔多少钱倒是次要的!”2009年的第一天,在北京,周明宇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
祸从天降无端卷入倒票案
2007年7月19日,一个令周明宇终身难忘的日子。
整整一上午,周明宇一直都在酣睡,因为前一天晚上值了半夜班,他“困得要命”。
周明宇有个北京籍女朋友,他在北京西站地下一层退票窗口对面租了一小间门面房开超市,生意一直红红火火,他与女朋友一直憧憬着“挣够钱在北京买房结婚”的美好前景。
7月19日中午,周明宇起床后,与在超市内忙乎的女朋友打了个招呼,便从地下一层来到熙熙攘攘的西站广场。正在广场上时,周明宇突然被几名警察带到一辆警车内,说是有事情要他“协助调查”。一路上,周明宇一个劲儿向身旁的民警打听:“我究竟犯了什么罪?”得到的答复只是一句:“到了你就知道了。”
刚进看守所的那一个星期,周明宇连自杀的念头都有:“也不知道犯的什么罪,戴的却是死刑犯才戴的脚镣手铐,睡没法儿睡,站没法儿站。”直到现在,周明宇的手腕上还有两处明显的伤痕。
直到3个多月之后的11月5日,周明宇才从来看守所会见他的律师李静那里看到一份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他从起诉书上得知,有人指认他倒卖火车票。
最不相信周明宇倒卖火车票的是他的北京籍女朋友张亚均。因为她清楚地知道,当天上午周明宇一直在超市后面睡觉,“怎么可能会参与倒卖火车票呢”?
费尽周折,张亚均及她为周明宇找的律师李静从警方获知了这起倒票案的前前后后。
2007年7月19日早6时,在新疆巴州驻京联络处工作的雍彬到北京西站买火车票。因为有临时任务,单位要求他和另11名工作人员尽快赶回巴州。但遗憾的是,售票员告诉他,“T69次7月22日之前没有票”。
情急之下,雍彬拨通了票贩子曹本强的电话。电话中,曹本强表示可以搞到12张卧铺车票,但条件是每张加价300元。当日上午11时30分,雍彬按约定在北京世纪坛医院门口见到了曹本强。曹本强说:“现在只有11张卧铺票,剩下1张晚上才能拿到。”雍彬说:“我先付7800元,剩下的2200元等最后一张卧铺票送来再付。”曹本强表示同意。
十几分钟后,一个自称曹本强表弟的青年男子和一名中年妇女来到雍彬面前,将11张T69次火车票交给曹本强,随即拿着雍彬支付的7800元现金离开。
雍彬有些担心:“万一是假票怎么办?”于是,他心生一计,要求曹本强一同乘车去认识一下他在北京的住处,以便晚上送票。实际上,雍彬的真实意图是想带曹本强到西客站验票。
当车行驶至西站附近时,雍彬让司机拿着其中两张票到售票窗口验票,自己和曹本强在车中等待。
据曹本强后来向警方交代,他看到司机拿着两张票下车,误认为对方可能是警察,遂推开车门撒腿就跑。雍彬看到曹本强跑了,忙下车追赶,并将曹本强扭送到西站派出所。
在公安机关,曹本强供述说,他伙同周明宇和一个不知名的河南女子贩卖了11张T69次火车票。警方认为,曹本强、周明宇二人涉嫌倒卖车票罪,遂将案件移送至海淀区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