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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具特殊性 新政有三大特点

2006年09月18日 09:41

    6月24日,南京街头出现一幅“善待土地”巨幅广告宣传画。6月25日是第16个“全国土地日”, 也是中国《土地管理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2006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中新社发 钟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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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8日电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通知》针对当前中国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土地调控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调整利益、明确责任、依法惩戒。

    甘藏春说,《通知》是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大决策。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这个提法对传统的经济学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的体会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在中国特殊国情、特定发展阶段下的一个特殊选择。当前,中国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各类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有其特殊性。

  甘藏春表示,此次调控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调整利益、明确责任、依法惩戒。

  第一,立足利益机制的调整,遏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的经济动因。管住管好土地,最关键的是要消除各地扩张用地的经济动因。基本思路是,一要提高土地的取得和保有成本。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强调凡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要相应提高征收标准。二要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定的,目的是切断地方的经济动因,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收益拿出来。实际征收标准和出让土地纯收益之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三要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土地出让收益不能作为市长的“零花钱”,而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了遏制工业用地的恶性竞争,国家将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土地等级,制定并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招商引资中以各种形式补贴返还的,也算低价出让。这几项措施,核心是要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减少地方政府盲目扩张用地中的经济利益驱动。

  第二,重点放在完善责任制度上。保护耕地的任务,不能仅仅靠利益机制的调整,还离不开行政手段。行政手段的核心就是完善责任制度。这次在完善责任制度上有四个突破:一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是明确考核依据。过去基本上是根据审批情况来考核,今后以实际用地作为考核责任制的依据。今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收,都将与实际用地挂钩,这是比较刚性的规定。三是补充了责任的内容。对违反国家调控政策的,要给予处分。四是土地利用特别是土地计划的管理方式做了一个大的调整。过去计划侧重于资源保护,调整后新增建设用地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指标,体现宏观调控的要求。

  第三,强调了法律的惩戒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很严,但总体上执行的力度不够。所以要强调法律的惩戒作用,建立案件查处的协调机制。

  甘藏春说,这次文件的起草时间紧,针对性强,有些措施还只是过渡性的。但是,通过这个文件的起草,全社会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首先,管住管好土地,是一个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才能解决的问题。土地问题现在远远不是靠土地管理部门自己就能解决的。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不断地在改革中深化认识。其次,当前采取的加强土地调控措施所体现的政策思想,代表了未来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比如,利益机制的调整、法律的完善、行政手段的运用等等,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小步快走是比较理想的,能把改革的成本降到最低。应该说,经过这些年的摸索,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越来越明晰了。(夏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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