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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合理补偿应明确 专家称物权法需与时俱进

2005年08月05日 10:01

  中新网8月5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召开“物权法(草案)”意见征集座谈会,人大机关各委室,政府有关委、办、局,部分区县人大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的法律专家出席并对草案提出了各自意见。意见内容从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到农村居民的土地问题,从草案的整体框架到具体术语的使用,几乎无所不包。

  针对小区配套设施归属问题,“物权法(草案)”第76条规定:“建筑区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对此不少专家提出了异议,其中,杰通律师事务所的胡功群律师认为,“建筑区划”意思模糊,容易引起歧义,应明确到底是指“建筑物区划内”还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标准划定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此外,他还认为会所和车库的权属应依法确定,应以规划的建筑面积为准。会所、车库等一些配套措施,如果明确在规划建筑面积以内,那就是可售面积,没有出售时,应为开发商所有,出售后应为业主所有;如果没有明确在规划建筑面积以内,那就属于公用设施,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草案第68条规定的“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市高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官薛峰认为,“合理补偿”究竟什么样应当给予明确规定。

  部分专家认为物权法也需要“与时俱进”,草案对于一些新生事物,如金融产品、股票、理财等方面所有权的取得,都没有涉及,建议对于一些新的市场经济产品的物权都要有所规定。(谭卫平、徐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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