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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使用权期限悬而未决 物权法四审过后将五审

2005年10月27日 15:47

  中新网10月27日电 据《中国财经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对《物权法草案》四审稿进行审议,备受关注的“公共利益”界定在这一稿中尚无定论。作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涉及到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土地问题依旧是焦点

  四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尚无定论,居民最为关心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没有完全得到化解。

  中国政法大学段志义副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如果使用广义的公共利益概念,难免会被某些人套用,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概念来侵犯私人财产。而使用狭义的公共利益概念,又比较容易出现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的情况。如果在明年三月份之前,仍旧无法界定清楚公共利益,很可能采取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则的办法出台物权法。

  此外,四审审议稿中将征收、征用土地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征拆个人不动产必须按国家规定补偿,关于小区物业产权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国家、集体、个人享有平等保护权

  国家、集体所有权依旧是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的重点。与草案三次审议稿相比,四次审议稿补充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由三稿中规定的“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改为“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段志义副教授认为,以上两项改动体现了在法律上国家、集体、个人享有平等保护权,也从法律的角度上倡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贯彻了党关于“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要求,间接地表达了国家法律对私有财产实施保护的态度。

  出台还需再过第五关

  中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段志义副教授认为,宪法必须通过民法体现,而物权法是民法的基本法。物权法的颁布将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减少私人生产投资的后顾之忧,保护私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德衡律师事务所廉恩臣律师认为,物权涉及物的所有、物的使用,经济交易的基础是物权。物权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为经济交易的安全建立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比如公示制度、登记制度的确定。

  另据透露,四稿审议之后,草案还将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进入五审。(战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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